关于修订宁国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内设机构,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提升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创新创业孵化能力,经局
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宁国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9日
宁国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国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的管理,更好地孵化、培育和引进创业团队和科技型企业(院所),
增强我市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有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中心职能
第二条 中心隶属于宁国市科技局,位于宁国经济开发区河沥园区电子信息产业园16楼西侧,现有面积 3086.82 平方米。
第三条 根据中心实际情况可以委托创业创新载体(科技孵
化器)的专门运营团队具体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功能定位:中心是创业团队、综合性科技企业孵化
基地,是集科技成果展览、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科技企业孵化、
科技中介服务、科技成果交易、科技成果转化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
第五条 主要任务: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要的场地、优惠政
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孵化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
第六条 中心由专门运营团队为入驻的创业团队、企业(院
所)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入驻创业团队、企业(院所)提供办公、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场所及物业管理等服务;
(二)为入驻创业团队、企业(院所)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
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
(三)为入驻创业团队、企业(院所)的成果信息发布、产
品检测、成果评审、合资合作提供服务;(四)为入驻创业团队、企业(院所)举行的培训、项目洽
谈、人才引进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三章 入驻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入驻对象:
(一)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
(二)初创型科技企业;
(三)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
(四)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机构设立的科
技平台、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成果转移机构或服务机构;
(五)国家授权检测机构设立的检测中心或办事处;
(六)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和各类科技中介机构。
第八条 入驻条件:
(一)入驻创业团队成员不得低于2人,创业项目和思想较为明晰,对后续市场开拓及销售有明确的方向;
(二)入驻企业必须是宁国市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自主创新能力较强,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有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
(三)入驻企业工商注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使用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200平方米;
(四)除创业团队和初创型科技企业外,其他入驻机构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九条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入驻创业团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申请表;
2.科创中心孵化器入孵协议;
3.消防安全承诺书;
4.团队中不少于 2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创业者个人简历表;
6.创业计划书;
7.其他有关材料。
(二)入驻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入驻申请表;
2.科创中心孵化器入孵协议;
3.企业创业计划书;
4.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5.项目的来源说明与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简历表及企业章程;
7.企业人员花名册及主要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职称以及项目权属证明(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的复印件等;
8.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受理审批:中心根据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入驻条件的报宁国市科技局局党组会议研定,
签订入孵协议后方可入驻。
第五章 入驻费用 、
第十一条 入驻费用
(一)入驻中心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中心依据创业团队和企
业实际需要,确定孵化用房。入孵协议为一年一签,基于政府支
持企业创新创业原则,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原则上免收三年的房
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水费等费用;第四年起,须缴纳 50%的当年相关费用,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二)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费于每月20号前向中心专门运营团队据实缴纳。 (三)本办法所指房租及物业管理费用具体金额参照众益电子信息产业园统一标准执行。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院
所),中心有权终止入驻合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五)不能在中心开展正常工作;(六)不按规定交纳应缴费用。
对于违规入驻中心的创业团队和企业(院所),责令整改无
效者,劝其退出中心,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七章 入驻企业毕业
第十三条 孵化时限和毕业条件
(一)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企业必须是在宁国市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 (三)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有 2 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总收入达200万以上,且有5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2.企业自主征地建厂,或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3.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超过 30%;
4.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超过1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5.企业达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第十四条 毕业程序:入驻企业孵化培育期满后,经评估合格的企业,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应向中心提出毕业申请,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准予毕业,即时从中心搬离。
第十五条 中心每年对入驻企业、团队进行跟踪考核,将考
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孵化的依据,未达到标准的企业,中心将其相关情况报宁国市科技局局党组会议研定是否继续孵化;中心据市科技局每年度发布的科技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对入驻的科技
服务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立即退出中心。停止孵化的企业、团队、服务机构不再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