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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修订)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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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推进经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加经信局政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科室的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我局各部门应当根据我局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二)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务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务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时间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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