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份 公民 信息是否公开 公开
姓名 李**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340********
电子邮箱 lxf********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86******** 传真
联系地址 北********
申请日期 2019-02-08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宁国市安顺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32794795XL)在宁国市全部的土地信息(含土地获取的时间、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等信息)。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信息。 恳请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
所需信息的用途 维护国家利益,行使公民监督权。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获取信息的方式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是否办理 已办理 回复部门
回复类型 信息不存在 回复时间
回复内容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64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国土资厅发〔2016〕39号)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您所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已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申请人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