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9〕98号)精神,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突出招标投标领域问题整治,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厘清职责边界
(一)招标人。招标人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招标前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招标准备及需求、报项目审批、受理及处理投标人异议、收取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及公开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及限额标准,准确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选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方式。
(二)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等)的审批、核准;对审批、核准的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招标组织形式的合规合法性负责。
(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和不招标的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等)的审批、核准;对审批、核准的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招标组织形式的合规合法性负责。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由经开区自行确定。
(四)市公管局。主要负责从招标公告发布到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指导招标人或采购人依法选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或采购方式;对建设工程招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督促、指导、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建设;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中介代理机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健全“两场联动”机制
(一)招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承包合同,严禁签订“阴阳合同”;监督中标人依据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自觉履行承包义务,不得随意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工期等投标承诺。
(二)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上级部门修订完善统一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严格管理中标人申请投标承诺等事项,及时纠正其失信行为;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关键岗位人员等进行检查,完善不良行为认定、披露、惩戒制度。
(三)市公管局。在招标采购环节,引导和督促投标人理性作出投标承诺、中标后自觉兑现承诺;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
三、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步骤和责任人,加强调度指导,督促工作落实。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