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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41702000111222F/201703-00005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7-03-28
  • 发布文号

    宁政办〔2017〕11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浏览次数

    259次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8 23:22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2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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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项目用地管理,制止和预防项目征地前的抢栽、抢种等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的管控和引导

1.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十三五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的协调衔接,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逐步实现多规合一,确保形成功能清晰、协调有序的土地开发利用格局。(责任单位:国土局、规划局、发改委、文旅委、环保局)

2.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城市中心城区(6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审批乡村旅游项目、家庭农场项目以及农业设施用房。在公路、铁路、河流两侧和第一层山脊可视范围内等重要生态区位,严禁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占用林地。(责任部门: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农委、林业局、文旅委、环保局)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的审批和管理

3. 强化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审批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预审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652号)要求,做好项目预审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建设用地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市规划部门同意。(责任部门: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

4. 设施农业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对项目必须的生产设施用地、合理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严格按照《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规定报批,并按实际需要下限保障原则,严格控制用地规模。(责任部门:农委、规划局、国土局)

5. 收储用地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已收储土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655号)要求,做好已收储土地储备管控工作。国土局签订征收协议组织收储的土地,由市国土局负责进行全面管控。各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协议组织收储的土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进行全面管控,并自行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已收储土地(除园区委托管理外)的管控经费。对近期(1年内)开工建设的土地,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地表清理,形成净地交付施工单位。对近期(1-2年内)暂无开工计划或无临时利用计划的土地以及长期(2年以上)暂无建设计划的土地,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责任部门:国土局、国资委,有关街道办事处

6. 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宁国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666号)要求,各司其职,加强配合,有序推进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责任部门: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委、城管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旅委、环保局、供电公司,有关街道办事处

三、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的巡察和查处

7. 加大违建项目查处力度。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企业或个人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项目的,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产。(责任单位:发改委、城管局,有关街道办事处)

8. 坚决制止抢栽抢种。在项目征地启动后,严禁在项目拟征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凡属抢栽抢种的树木、竹木、果木、苗木、花卉、药材等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或补助。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抢栽抢种行为的发现、制止、报告,牵头组织城管、国土等执法部门及时制止。国土、农业、林业、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已征收的土地和发布征地公告的地块抢栽抢种和违反规定擅自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干部参与抢栽抢种的,要严肃党纪政纪处理。(责任部门:国土局、规划局、农委、林业局、城管局、公安局、监察局,有关街道办事处 

 

20173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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