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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7-08-22
  • 发布文号

    宁政办〔2017〕53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梅林镇万家岗片区征收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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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梅林镇万家岗片区征收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2 16:03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28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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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林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宁国市梅林镇万家岗片区征收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2日
宁国市梅林镇万家岗片区征收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梅林镇万家岗区域征收征迁工作,确保中德智造小镇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照《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6〕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以下征收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权益保障”的原则,按照“五公开、十公告”的要求,实施阳光征迁,接受被征迁人及社会各界监督。
  二、征收征迁范围
     具体征迁范围以项目征收、征迁公告发布的红线图为准。
  三、工作流程
  土地征收基本流程分为发布公告→宣传动员→测量评估→数据公示→成果核对→签订征收协议→地上附着物、青苗清理→财务结算等阶段。
  房屋征迁基本流程分为发布公告→宣传动员→测量评估→数据公示→成果核对→签订征迁协议→腾空验收→财务结算→建筑拆除→抽选房号→签订安置协议→入住安置等阶段。
  四、测量评估
  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测量、认定、登记工作,房屋、室内装潢及附属物测量、认定、登记工作,分别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技术规范实施。镇村干部、征迁代表、被征迁人共同参与,各方签字确认,以确保测量、认定、登记工作公平、公正。
  征迁范围内的企业资产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单独评估。
     五、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两种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迁实施机构提供安置房;自愿放弃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化安置。以上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企业用房、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化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部分 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房屋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
  房屋征迁补偿费分为房屋基准价补偿、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两部分:房屋基准价=房屋重置价×(成新系数+奖励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对被征迁房屋附属物、装潢等设施的补偿价格,根据装饰的项目、材料等计算补偿款,不纳入房屋基准价公式计算,详见“房屋装潢补偿标准表”(附表5)、“附属物补偿标准表”(附表6、附表7、附表8)。
     1. 房屋重置价标准
  房屋重置价标准根据房屋主体结构分为8个等级,最高1300元/平米,最低160元/平米,详见“各类房屋重置价格表”(附表1)。
  2. 成新系数
  根据房屋建设年代,成新系数划分为0.8-1四个等级,详见“成新系数表”(附表2)。
  3. 奖励系数
  结合万家岗片区区域定位,制定本片区奖励系数为+1.8。
  4. 楼层增减系数
  详见“住宅房屋楼层增减系数表”(附表3)。
  (二)经营性用房的拆迁安置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原则上不存在经营性店面,但考虑到农村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改非”房屋的底层,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 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②房屋所有权证、经营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③连续经营半年以上(以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倒推计算)。
  2. 补偿方式及标准
  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合法建设面积按住宅房屋政策进行补偿,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再给予房屋产权人300元/平米的经营补助。
  对非住宅的未批建房用于经营的,不予认定经营性用房。
  二、安置办法与标准
  (一)产权调换
  1. 安置房类型及价格
  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集中安置,由征迁实施机构统一建设多层公寓式安置房,安置地点位于梅林镇沙埠集镇安置区。安置房选房时以设计面积为准,交房以建成的实际测量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准。安置房以评估成本价向被征迁人出售(最高不超过2000元/平米),评估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安置房成本由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配套设施建设成本分摊和相应税费等组成。
  2. 安置房安置原则
  安置房按照“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按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选房顺序号以腾空顺序确定,并向被征迁人公开。
  安置房的分配,以被征迁主体房屋按照“征一还一,互找差价”的原则实施,附属建筑不纳入产权调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被征迁人在本区域只有一栋主体房屋,且其家庭人口符合《宁国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选择集中安置时要求额外购买安置房的,最多只可按成本价再购买一套安置房;其他情形分户要求购买安置房的,只可按市场价购买存量安置房。
  3. 财务结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腾空房屋经验收并签订《放弃申请农村宅基地承诺书》后,按被征迁人选定的安置房面积扣除购房款(预扣购房款不分楼层,以2000元/平米计算),剩余的补偿款由征迁实施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安置房价格发布后,预扣的购房款如超出所购房屋总价,由征迁实施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如有不足,由被征迁人在交房前一次性交清。
  (二)货币化安置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被征迁人腾空房屋经验收并签订《放弃申请农村宅基地承诺书》后,由征迁实施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有补偿款一次性付清。
  三、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补偿费
  (一)搬迁补助费
  详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补偿标准表”(附表4)。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
  临时安置过渡费自被征迁人腾空交房之日起计算,由政府提供临时过渡房源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用。详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补偿标准表”(附表4)。
  因征迁导致涉农工具废弃的,损失按以下标准补助:大户(5人以上)800元,中户(3-4人)600元,小户(2人以下)400元,农具由被征迁人自行处理。
  (三)停产停业补偿费
  详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补偿标准表”(附表4)。
     四、奖励政策
  对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迁、土地征收工作的,给予以下奖励:
  1.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房搬迁的,按被征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70元/平米的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每提前1天搬迁交房的,再奖励15元/平米(最长计算时间为10天)。
  2.被征迁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0平米且无违法建设的,房屋按合法面积予以补偿,不足部分按400元/平米予以补助。
  3.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被征迁主体房面积给予400元/平米的奖励,协议签订六个月以内在主城区购买商品房、安置房的,凭购房合同、发票,按其购房面积(不超过被征迁主体房面积)分别给予100元/平米、400元/平米的奖励。
  第三部分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一、征地补偿
  (一)征地类别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到户补偿类别分项如下:
  1. 水田:含水田改鱼塘、改大棚菜地,青苗有苗则补,无苗不补。
  2. 旱地:含自留菜地、水塘、园地(茶、桑、果)、水改旱地,青苗有苗则补,无苗不补。
  3. 林地:地上成片林木等附着物依据主要林种登记,综合不同的林种、疏密度、林木蓄积量和林木管理情况另行补偿。
  4. 经市林业部门验收的退耕还林地,到户补偿标准按退耕还林前土地类别进行补偿,但退耕栽种林木需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5. 建设用地:宅基地以及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等。
  (二)补偿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结合近年农村地区高速等重大项目征迁标准,本着“适度增长、平衡周边”的原则,制定本项目征地各种地类补偿标准如下:
  水田:39000元/亩;
  旱地:39000元/亩;
  林地:21000元/亩;
  建设用地:21000元/亩。
  以上地类补偿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7〕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收预公告发布前的栽种的青苗,予以补偿;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不予补偿。
  三、坟墓迁移补助
  坟墓迁移按照《关于印发宁国市坟墓迁移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政办〔2017〕3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部分 畜禽养殖补偿
     一、畜禽养殖业生产场所建筑物补偿标准    
  对2012年以前经所在乡镇同意且建成的畜禽养殖业生产建筑,按砖混一层380元/平米、砖木一层340元/平米、简易房220元/平米进行补偿;2012年以后经所在乡镇同意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按上述标准补偿;未经办理合法手续的,不予补偿。对企业性质的畜禽养殖生产建筑,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二、畜禽养殖业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对畜禽养殖生产用房,按建设面积以2元/平米/月的标准,计算4个月。其中:对正在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上述标准全额补偿;对暂停经营不满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偿;对6个月以上未有生产经营的,不予补偿停业损失费。对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
  第五部分 财务管理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规范审批、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管理,由梅林镇设立专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加强票据、印章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征迁工作实施进度,及时与开发区财政部门对账、核账,做到项目资金进出清楚,保障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第六部分 其他事项
  一、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在约定时间内交出被征迁房屋,并将被征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证、水电费交付清单等相关材料交由征迁实施机构验收。
  二、安置房所有权证由征迁实施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办证费(含契税)按有关规定执行,原被征迁房屋的证件在房屋征迁完成后统一收回注销。
  三、本方案正式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并督促承租方搬出。设有抵押权的,由抵押人自行解除抵押合同。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第七部分 附 则
   一、本方案由梅林镇征迁工作组负责实施,由市国土局会同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梅林镇万家岗片区2017年度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附件

梅林镇万家岗片区2017年度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一、各类房屋重置价格表(附表1)

类别

价格

(元/㎡)

结 构 装 修

备 注

结构

等级

框架

1

1300

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或整体装配,一次性设计施工,铝合金PVC门窗室内、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四层以上一次性设计同步施工

砖混

1

1050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四层以上

(含四层)

2

950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地面、钢、木制或铝合金PVC门窗、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二至三层一次性设计同步施工

3

800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地面、钢、木制或铝合金门窗、水、电、卫齐全。

一层

砖木

1

650

砖墙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地面、木或铝合金门窗、水、电、厨、卫齐全。

二层以上

(含二层)

2

580

木屋架、瓦屋面、木或铝合金门窗、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一层

简易

1

240

不规则木、预制屋架、瓦屋面、不规则木门窗,砖或水泥地面,电通。

 

2

160

不规则木、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或土墙木板墙、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电通。

二、成新系数表(附表2)

建筑年代

1996年以前

1997-2002

2003-2008

2009年以后

成新系数

0.8

0.85

0.9

1

三、住宅房屋楼层增减系数表(附表3)

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补偿标准表(附表4)

种   类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搬迁

补助费

住  宅

按合法建筑面积15/

 

非住宅

按合法建筑面积18/

 

临时

安置

过渡

集中

安置

按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5/ /月,发给18个月临时过渡费

其中:现房安置发给6个月临时过渡费;安置房超过18个月未达到交房条件的,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直至达到交房条件为止。

货币

安置

按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5/ /月,发给6个月临时过渡费

 

停产

停业

补偿

经营

用房

按合法经营面积18//月标准,发放6个月

 

生产

用房

按合法使用面积6//月标准,发放4个月

 

办公

用房

按合法使用面积5//月标准,发放4个月

 

仓储

用房

按合法使用面积4//月标准,发放4个月

五、房屋装璜补偿标准表(附表5)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位)

备    注

 

墙  纸

25/

 

墙  布

40/

 

华碧板

60/

 

石膏板

80/

 

石膏线

10/

 

三合板

40/

 

铝塑板

100/

 

集成吊顶

130/

 

墙面砖

60/

 

喷漆、喷塑

20/

普通涂料

实木地板

220/

 

强化地板

110/

 

地面砖

釉面

80/

 

 

 

 

 

抛光

180/

 

大理石

150/

 

花岗岩

200/

 

油漆地面

30/

 

水磨石

65/

 

室外自来水管

10/

 

室外地下

水管

PVC

30/

 

水泥

55/

六、附属物补偿标准表(附表6)

序号

 

 

补偿金额单位

1

阁楼(钢砼、砖混、砖木)

 

檐口高2.2米以上,门窗、水电齐全,计算建筑面积。

2

围栏、护栏、栏杆(普通)

 

不锈钢180/ m,铁制110/ m,木制100/ mPVC180/m

3

门窗

 

塑钢180/,铝合金120/

4

移门

 

PVC130/,不锈钢180/,铝合金120/

5

电视背景墙

 

参考市场定价

6

墙体保险柜

 

参考市场定价

7

组合橱柜、组合壁柜

 

参考市场定价

8

厨房不锈钢洗菜池

 

单:260/个,双:550/

9

煤气灶

 

可移拆,不补偿

10

立柜式洗脸台

 

150/

11

窗帘

 

可移拆,不补偿

12

楼梯扶手

 

铁制110/,艺术木质300/,一般木制100/,不锈钢180/

13

木质门(门套、包边)

 

400/

14

不锈钢晒衣架(不可移动)

 

120/

15

浴霸

 

可移拆,移装费200

16

大门头(现浇)

 

3000/ m³

序号

 

 

补偿金额单位

17

透明玻璃瓦

 

房屋结构,不另补偿

18

罗马柱

 

房屋结构,不另补偿

19

电动卷闸门

 

成套4米宽,3000/

20

钢棚

 

240/

21

活动板房

 

350/

22

压水机水泵

 

可移拆,不补偿

23

砖砌水井

 

320/m

24

水塔

 

水泥780/m³,不锈钢桶500/个,塑料桶300/个。

25

粪缸

 

3担以下50/口,三担以上100/

26

监控系统

 

可移拆,移装费参照市场定价

27

发电系统

 

可移拆,移装费参照市场定价

28

卫星接收器

 

可移拆,移装费100

29

沼气池及沼气设施

 

正常使用2000/套,废弃池补助500/套。

30

养兔房兔笼隔层

 

房屋结构,不另补偿

31

大理石水池

 

700/

32

普通纱窗

 

80/

序号

 

 

补偿金额单位

33

拉帘(百叶窗)

 

300/

34

布帘

 

可移拆,不补偿

35

瓷砖地脚线

 

25/m

36

木地脚线

 

35/m

37

成套不锈钢毛巾架

 

150/

38

大理石窗台

 

按材质、规格参考市场定价

39

木窗套

 

40/m

40

吊扇

 

可移拆,移装费120

41

场地硬化

 

70/

42

函管

 

PVC30/m,水泥55/m,陶瓷50/m

43

挡土墙

 

水泥砖220/m³,块石300/m³,混凝土420/ m³

44

隐蔽工程

 

参考市场定价

45

乳胶漆

 

30/

注:未列入上述类别的附属物,根据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或由征迁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七、附属物补偿标准表(附表7)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位)

备  注

设  施

化粪池(简易)

400/立方米

 

化粪池(标准)

1200/立方米

 

通讯电视

电  话

8/

移装费

有线电视

200/

移装费

铁  门

200/

 

卷闸门

80/

 

PVC隔断

180/

 

铝合金隔断

150/

 

防盗窗

120/

 

成品防盗门

800/

 

钢网防盗门

135/

 

抽油烟机

100/

移装费

洗衣池(砖)

150/

 

洗衣池(花岗岩)

200/

 

压水机

400/

 

雨  棚

80/

八、附属物补偿标准表(附表8)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位)

备    注

供电

三相电表

600/

 

二相电表

300/

供水

水表

300/

 

空调

立柜空调

400/

移机费

壁挂空调

300/

移机费

太阳能

400/

拆装费

电能

200/

拆装费

燃、煤气

200/

拆装费

室外地坪(水泥)

70/

 

整砖院墙

130/

粘土砖院墙,厚度大于24厘米

110/

空心水泥砖、碎砖、片石,内外抹灰

40/

简易土、篱笆、无水泥砂浆砌筑,内外无抹灰

单口

600/

 

双口

800/

 

澡锅

1400/

 

卫生

设施

浴缸

600/

 

蹬便器

200/

 

座便器

500/

注:水电已经支付增容费的,由征迁机构负责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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