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4 16:02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股室、执法大队、监测站: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5年4月14日
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
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依申请公开等过程中,办案单位及其调查人员在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责、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案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一案一卷、全面收集、规范整理、及时移交、安全保管、方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分局实行统一的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各股室、执法大队、监测站主要负责人应切实督促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严格履职。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装订、立卷工作由案件承办人负责,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五条 办案人员应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学习,自受理案件开始,应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中涉及和形成的相关材料,结案后及时按不同类型案件立卷要求,规范化归档成册。
第六条 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按卷整理,由案卷封皮、卷内归档文件目录、归档文件材料、备考表等四个部分组成。格式及填写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副卷保存。
第七条 各股室、执法大队、监测站应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办案人员应按规范将行政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已归档的案件交本部门专人保管,各部门按年度将案卷交由局办公室(档案室)统一管理。未结案归档之前的案卷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不得随意对外复印相关资料。各部门应设立案卷专柜,安全保管。
第八条 局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案卷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认真检查验收。案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案件主办人重新整理。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一)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排列有序;
(二)归档文件材料为原件,无重份文件材料;
(三)案卷封皮、文件目录、归档文件材料、备考表等纸质文件材料字迹工整,图表清晰,为打印或者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
(四)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需要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本 人签名。
第九条 案卷查阅管理
(一)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卷宗档案,可向局办公室(档案室)申请查阅,档案不得带离。需要复印档案资料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二)公、检、法、纪检、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卷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查阅、复印。
(三)申请人或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的,凭申请人有效证件,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查阅。代理律师应提供法院立案通知书和当事人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四)申请人查阅、复印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行政执法案卷档案除局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一律不得外借。
(五)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应妥善保管案卷材料。除案件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查阅外,其他人员不得查阅或借阅。
(六)查阅或借阅案卷者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利用行政执法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档案上作标注;
(二)不得抽取、撤换、增删、拆散案卷材料;
(三)不得污损、涂改、伪造档案;
(四)未经同意,不得摘录、复制、拍摄档案。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档案室)按照本系统确定的行政执法档案保管期限进行保管。行政执法档案保存期限届满,局办公室(档案室)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执行人和监销人在指定地点共同销毁;对仍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重新明确保管期限并继续保存。
第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并造成相关档案管理工作损失的,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