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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4-10-25
  • 发布文号

    宁政办秘〔2024〕58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两统筹一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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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国市“两统筹一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5 10:02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4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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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两统筹一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两统筹一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综合查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府法领办〔2023〕3号)、《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机制优化为企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宣办发〔20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无事不扰”的理念,以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创新开展“两统筹一次查”,凝聚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减少入企行政检查次数,减轻企业迎检负担,不断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按照“能统则统、应统尽统”原则,通过统筹涉企检查事项、统筹入企检查次数,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基本形成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常态化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联合行政执法检查机制。
  (一)编制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全面梳理涉及制造业企业的行政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内容及标准、对应处罚事项名称、处罚标准等内容,并按照“简单、一般、专业”进行分类,汇编《制造业检查事项清单》。其中,已赋权给基层的行政检查属于简单类事项;由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开展的行政检查属于一般类事项;涉及安全生产、食药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突发事件、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或上级部署安排的行政检查属于专业类事项。《制造业检查事项清单》拟定后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汇总后抄送市营商办,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逐步健全完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仍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合理制定计划。属地单位按照“能统则统、应统尽统”原则,参考上一年度涉企检查工作量和工作节奏,结合检查对象信用评定、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每季度末月10日前,统筹制定《X季度XX(属地)“两统筹一次查”检查计划表》(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计划》),并报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结合本单位检查计划,对各地《实施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属地单位进行汇总。属地单位负责,在当月15日前,将《实施计划》报司法局备案,司法局汇总后抄送市营商办。《实施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确因其他合理事由需要调整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通报属地单位,由属地单位审核并更新检查计划,统筹开展联合检查。具体执行中,由属地单位牵头,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共同开展简单类、一般类事项“两统筹一次查”。专业类检查事项,不纳入实施计划中。(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营商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减少检查频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检查应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规定的次数。同一部门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原则上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应尽可能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国家和省、宣城市有关部门组织到企业开展的各类执法检查,本级执法机关承担检查记录、佐证材料收集、归档等工作,视为联动检查。除督促、帮助企业整改、验收外,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检查。(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责任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坚持“无事不扰”。每月1日至20日,除专业类检查事项,各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展一般性的检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确需开展的一般性的检查活动,牵头部门须报请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入企检查备案表》(附件2),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填写《入企检查报告单》(附件3),报市司法局、营商办备案。(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营商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五)规范实施流程。各属地单位原则上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参加“两统筹一次查”的单位,通报检查时间、集合地点。实施检查前,除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可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向检查对象通报,督促检查对象落实主体责任,自行整改纠正。相关执法单位发现不属于自身职责监管事项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各执法单位要将“两统筹一次查”的信用信息按规定纳入检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司法局、发改委,责任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单位)
  (六)规范检查行为。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及时归档、保存。规范执法流程,主动告知检查对象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七)开展帮扶指导。每次检查结束后,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场向企业反馈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抄送属地单位备案,同步建立问题整改“闭环”机制。同时,根据“一轻一免”原则柔性执法,帮助企业分析解决问题。对问题较为轻微的,现场予以指导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拒不整改的,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跟踪指导企业整改。同时,积极探索治本措施,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八)拓展多方评议。市营商办安排“两统筹一次查”观察员,随机选取部分企业,对“两统筹一次查”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在检查结束后向企业负责人了解企业真实感受和意见建议,进一步优化入企检查过程,提高执法检查效率。执法过程中可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现场执法检查,督促执法单位切实规范履职。(牵头单位:市营商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执法单位)
  (九)探索“信用+监管”。综合环境保护、税务等信用体系,在部分领域探索试行“信用+监管”改革,属地单位梳理整合检查对象信息,建立“两统筹一次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赋“绿码”,减少检查频次,坚持“无事不扰”;对一般企业赋“黄码”,实行常态化监管;对存在潜在违法风险隐患或严重失信的主体,赋“红码”,实行重点监管,依法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执法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两统筹一次查”改革工作,要将推行“两统筹一次查”作为服务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一轻一免清单”制度,积极推动“两统筹一次查”改革与非现场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片区联合执法以及其他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深度融合、协同推进,督促和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切实减轻企业、群众和基层执法部门负担。
  (二)强化联动协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压实职责,强化协作配合。注重任务协同,统筹日常监管、上级部署以及专项行动等不同来源的监管检查任务,能够应用“两统筹一次查”开展的检查任务,应当实行“两统筹一次查”。注重层级协同,推进监管标准统一,同一检查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已接受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的,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检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结果及相关证据实行互认,构建高效协同的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宣传,引导企业和群众正确认识、积极参与、主动监督,共同推动“两统筹一次查”落地落实,提升法治获得感。要及时总结阶段性成效和试点经验,多渠道深入宣传“两统筹一次查”的重要意义、落实进度及工作成效,最大限度扩大“两统筹一次查”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为“两统筹一次查”联合执法机制高质高效、规范有序运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业务培训。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以“两统筹一次查”改革工作为契机,夯实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根基,进一步健全工作培训机制。重点在一般类事项检查过程中,采取“以案代训”“传帮带”等方式,委派业务骨干全程参与“两统筹一次查”,使基层工作人员能尽快掌握行政执法相关流程、经验等,培养独立办案能力,在实战培训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附件:1. X季度XX(属地)“两统筹一次查”检查计划表
     2. 入企检查备案表
     3. 入企检查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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