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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07-16
  • 发布文号

    宁政〔20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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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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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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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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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6 09:12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6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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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2023〕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上级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市政府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讨论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按照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保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不断提高市政府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1.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市委重要工作安排;
  2. 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3.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汇报、报告等;
  4.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要行业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等;
  5. 研究政府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6. 涉及科技教育、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7. 涉及民族宗教、军民融合、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
  8. 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层面国有股权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
  9. 各级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10. 其他需要由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1.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 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市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
  3. 市政府督查激励和问责,以及由市政府决定的嘉奖、表彰等;
  4. 研究市纪委监委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且需市政府提出建议意见的;
  5. 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党组集体研究的重大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是指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1. 上级重要规划确定在我市实施的重大项目;
  2. 有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民生工程、社会事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3. 其他需要市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 全市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编制和调整;
  2. 年度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框架计划;
  3. 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4. 其他由市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与执行
  第八条  凡属市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以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的,在市政府决策后要及时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在市政府决策后要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研究。如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的,可先作出应急安排,事后主要负责人要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党组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
  第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履行征求意见、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条  决策事项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完成期限、具体内容和执行效果等,及时报告决策执行进展情况。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反馈上报。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决策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提请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应当于会前组织有关方面充分研究讨论,具备条件后提出上会,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要提供决策事项报告、方案和说明、征求意见材料、专家咨询论证或听证会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根据需要可以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等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或者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市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再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案卷归档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将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影音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它重要资料全部收集整理,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市政府班子成员或市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其他领导应当全力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市政府班子成员或市政府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市委和宣城市政府反映,但未作出新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不一致的意见,不得在执行上违背集体决策意志。
  第十八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承办单位或市政府分管、联系负责同志应当定期牵头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负责执行决策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分管或联系负责同志汇报执行和贯彻落实情况,也可以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综合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停止执行的意见。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按照程序提出重新决策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市政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联系部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组织审计、财政、发改、督查等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的,限期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执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四)其它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的最新要求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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