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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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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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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宁国市 2022 年中晚籼稻临时收储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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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国市 2022 年中晚籼稻临时收储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7 16:33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9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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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2022 年中晚籼稻临时收储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国市 2022 年中晚籼稻临时收储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2 日














宁国市 2022 年中晚籼稻临时收储预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惠农政策,切实做好 2022 年中晚籼稻收购工作,维护粮食市场的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省、宣城市秋粮收购工作会议和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宁国市临时储备粮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宁国市临时储备粮收购协调工作小组(见附件)。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粮储局),负责临时储备粮收购工作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部门职责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宁国市临时储备粮收购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全面监测临时储备粮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启动和终止临时储备粮收购工作;全面掌握临时储备粮收购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收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向社会及相关部门报告或发布舆情信息。做好临时储备粮收购仓容和收购资金的合理有序调度,根据临时储备粮收购工作动态和形势变化修订收购应急预 案。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全市符合销售临时储备粮条件的售粮户名单;全面掌握本市临时储备粮产量,完成市临时储备粮收购协调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
  市财政局:及时安排协调拨付临时储备粮所需资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临时储备粮收购所需的资金贷款,根据收购进度及时调度收购资金。
  市公安分局:指导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维护好临时储备粮收购市场治安秩序和稳定,防止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市发改委(粮储局):负责收集全市临时储备粮收购市场的监测和预测,筹备粮食收购仓容,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意见, 力保农户临时储备粮应收尽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严厉查处收购过程中掺杂使假、以陈顶新的违法行为;负责对粮食收购库点企业使用于贸易结算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测,查处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违 法行为;查处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查处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质量标准及价格
  实行临时收储的中晚籼稻为宁国市辖区内 2022 年生产的国标四等、五等稻谷(以下简称临时储备粮),并且符合食品安全指标要求。临时储备粮必须经过降水、清杂后方可入仓,确保入 仓水分 13.5%以下、杂质在 1.0%以内。水分和杂质以及不完善粒增扣量参照国家 2022 年最低收购价规定标准执行。
  临时储备粮收购价格根据质量等级进行划分,符合国标四等的,127 元/50 公斤;符合国标五等的,125 元/50 公斤。
  (二)收购对象
  临时储备粮收购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的实际种粮者,重点包括普通种粮农户以及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的生产者,原则上不收购粮食经济人销售的粮食。
  (三)临时储备粮收购库点
  宁国市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为临时储备粮定点收储企业,根据市政府指令,适时启动临时储备粮收购。临时收购执行预案启动后,市发改委(粮储局)及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布定点收储企业名单、监督和服务电话。
  (四)临时储备粮收购资金
  宁国市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统一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 市支行进行承贷,并落实相关贷款条件,宁国市粮食储备库有限 公司作为临时储备粮承贷主体,负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 行临时储备粮收购贷款的统贷统还。
  (五)临时储备粮收购启动
  由市发改委(粮储局)根据监测发现需要启动临时储备粮收购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开发布收购范围、时间、方式、标准、价格等内容后,组织定点收购库点启动临时储备粮收购工作。
  收购现场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种粮农户信息,核实售粮人身份证件,依次有序地对农户预售的粮食现场采样进行水分、杂质、出糙率和重金属等指标的快速检验检测,所有检验检测结果全部记录工作台账,并根据检测结果分类收购。
  经临时储备粮收购现场验质后,应当引导售粮农户组织粮食入库,按照“谁来售粮,给谁付款”的原则,收储库点及时应用“智慧皖粮”智能系统结算、兑付农户售粮款。
  粮食收购企业不准克扣农民、不准打“白条”拖欠农民粮款, 损害农民利益,依法依规履行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六)临时储备粮的验收和保管
  收购开始前,市发改委(粮储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宁国市支行要对定点收储企业进行空仓核验,对核验结果 负责。要留存现场核验的影像资料,以备后查。入库完毕后,由 市发改委(粮储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收购入库的临时储备粮 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定点收储企业应当对临时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及时详细建立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处理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临时储备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 3 年。
  (七)临时储备粮的销售
  临时储备粮通过安徽省粮食交易批发中心交易平台竞价销 售,由市发改委(粮储局)根据市场行情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 组织实施。
  (八)临时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粮储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 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定点收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临时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定点收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确保临时收储政策执行到位; 对拒不改正的,立即停止其定点收储企业承储资格。
  (九)临时储备粮的收购、保管、销售费用及贷款利息
  参照省、宁国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临时储备粮相关费用定为: 收购费用 40 元/吨,保管费用 94 元/吨,销售费用 20 元/吨,贷款利息据实核算。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把临时储备粮收购工作抓好抓实,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
  (二)加大政策宣传。及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布定点收储企业名单、监督和服务电话,收购库点显著位置张贴临时储备粮收购标准、执行时间等公告,让农民卖“明白粮”。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在临时储备粮收购期间未履行各自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和 责任人责任。

  附件:宁国市临时储备粮收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宁国市临时储备粮收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刘小陆   市发改委(粮储局)主任(局长)
  副组长:韩超刚   市政府办四级主任科员
  成 员:杨广发   市发改委(粮储局)副主任(副局长) 
      汪 艳   市财政局副局长
      田继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葛联合   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
      许 飞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粮储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广发兼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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