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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驻宁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国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9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
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备案申报及评审工作,根据《宁国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宁政办〔2018〕8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实行备案申报制。50万元以下项目适用简易程序备案,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适用一般程序备案。
第三条 简易程序备案。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并分别交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对项目的资金来源、等级(分级)保护、资源共享等内容进行审核,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将备案登记表报市政府信息化中心(视情况在本市范围内抽调相关单位从事信息化的工作人员进行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条 一般程序备案。
(一)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信息化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须由具备信息化咨询设计类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及备案登记表进行申报。
(二)初审。市政府信息化中心5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初审并提出意见。对统筹集约不到位、安全方案不合理、共享开放不明确等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应重新编制或完善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
(三)专家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市政府信息化中心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等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
评审专家由项目申报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审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5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项目评审专家不得少于3人,1000万(含1000万元)以上项目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
(四)反馈。市政府信息化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于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项目申报单位。
第五条 项目审查意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采购实施的项目,项目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第六条 项目审查意见下达后,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和取消项目内容。确需调整或变更需求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市政府信息化中心进行重新审核。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即日起开始实施。《宁国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表》以本办法附件为准。
附件:宁国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表
附件
宁国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表
项目编号: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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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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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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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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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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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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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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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及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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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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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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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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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分级)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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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评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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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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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建设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信息化中心各保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