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19年第5期 > 市政府文件
  •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5-00005
  •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9-05-21
  • 发布文号

    宁政秘〔2019〕118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 浏览次数

    955次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5-21 13:47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955次
【字体大小: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用任何方式、在任何露天场所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因焚烧秸秆行为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规堆放、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69,并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2019521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