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气象局依法决策机制,推进气象法治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气象局依照法定职责做出的涉及本局发展,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定。
第三条 市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启动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决定,或由局领导直接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五条 法规处负责市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对特别重大复杂事项,经局领导同意,法规处可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八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内设机构为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提请气象局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向市气象局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请市气象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草案;
(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报告和相关部门意见;
(三)重大行政决策所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的具体规定;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气象局办公室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经局领导批准,转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第九条 法规处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气象局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决策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条 法规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深入实地调研,必要时可以赴外地考察;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法规处组织的合法性审查会议,并介绍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法规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承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重大复杂事项可适当延长时间,并向市气象局办公室说明理由。
开展第十条第(三)项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补充相关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十三条法规处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加盖合法性审查专用章,向市气象局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市气象局审议;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后,建议提交市气象局审议;
(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超越气象局法定权限,或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公众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市气象局审议。
第十四条 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纪要、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法规处可以根据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需要,聘请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提报材料虚假,认定事实有误或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明显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市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各县(市)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参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