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信访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7月26日
宁国市信访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妥善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快捷高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特殊信访事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省及宣城市信访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宁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救助资金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信访救助的专项资金,旨在解决信访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信访救助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由市信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管用分离原则。信访救助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由市信访局和市财政局承办,各信访救助主体按规定使用。
(二)配套救助原则。信访救助资金坚持配套救助,原则上不得超过责任单位救助总金额的1/4。
(三)适时救助原则。信访救助资金采取适时救助原则,救助时间视个案情况而定。
(四)一次性救助原则。信访救助资金一般不重复救助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
(五)谁用谁负责原则。信访救助资金使用按照“谁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严格的监管制度,杜绝用于日常运行和自身建设。
第五条 信访救助资金适用范围。
(一)因时间跨度长、涉及单位多、情况复杂且责任主体难以划分,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长期未能解决的。
(二)现行政策未作规定的“情理之中、法度之外”的问题,通过实施信访救助,能够达到息诉罢访的信访事项。
(三)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符合政策规定应当及时给予解决,但因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的事项。
(四)信访事项已作终结处理,因当事人长期上访致贫,难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
(五)其他需要由信访救助资金解决的特殊疑难信访个案。
第六条 信访救助对象。
信访救助对象为信访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仅限于自然人。必要时,市信访局可作为特殊救助主体实施信访救助。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当事人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诉求,持生效判决申请司法救助,不得适用信访救助。
第七条 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基本程序。
(一)申请。对于责任主体单位明确的信访事项,由责任主体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市信访局提供被救助人的申请、身份证明、本人生活困难等证明,有赡养人、抚养人和特殊身份的一并提供相关证明,填写《宁国市信访救助资金审批表》;确属紧急救助情形需立即救助的,由责任主体单位提出特殊报告。
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等特殊情况的救助,由市信访局直接提出。
(二)审查。市信访局对责任主体单位填报的《宁国市信访救助资金审批表》、被救助人信访事项事实及生活困难状况进行核查,对确实需要救助的,提交相关会议研定。
(三)批准。救助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市信访工作领导组授权市信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定;对情况特殊,需要放宽的,须经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或市信访工作领导组会议研定。
(四)拨付。市信访局会同市财政局将信访救助资金拨到救助主体单位后,由其及时支付给救助对象本人。发放时须有两名以上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场,向救助对象告知款项性质、办理领款手续、制作息诉罢访笔录,并填写《宁国市信访救助资金使用承诺协议书》。承诺协议、救助审批表等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救助事项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八条 市信访局每年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一次信访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实行信访救助资金专项档案管理。每年将信访救助资金使用的相关材料统一整理,并归档备查,同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信访事项责任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和使用信访救助资金,造成资金流失或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国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3月24日发布的《宁国市信访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信组(20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宁国市信访救助资金审批表
2. 宁国市信访救助资金使用承诺协议书
附件1
宁国市信访救助资金审批表
单位(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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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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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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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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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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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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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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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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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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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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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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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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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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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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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附件2
宁国市信访救助资金使用承诺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妥善解决乙方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宁国市信访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信访救助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乙方承诺今后不再就同一事项上访。若违背承诺,乙方一次性退回本救助资金。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