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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6-00088 组配分类: 秸秆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财农〔2019〕128号
生成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19-06-11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6-00088
组配分类: 秸秆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财农〔2019〕128号
生成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19-06-11
宁国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1 00:00 来源: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实施工作,依照《关于印发宣城市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实施办法》(宣农〔2019〕3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30号)和《关于印发宣城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对象

本市区域范围内符合秸秆综合利用的乡镇、街道、企业、农村合作组织、专业服务队、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

二、奖补类型、范围

1、秸秆类型:稻、麦、油菜、玉米农作物秸秆。

2、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范围:(一)机械化还田;(二)推广小麦、玉米、油菜免耕直播技术;(三)秸秆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四)秸秆沼气技术推广及秸秆气化工程技术研发和试点推广;(五)秸秆成型燃料生产;(六)秸秆生物质及能源化利用;(七)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八)农机具购置和农机具作业;(九)秸秆发电财政奖补(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号)规定执行)。

三、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内容及奖补标准(见附件1)

四、奖补程序

1、主体申报。奖补资金按照属地申报原则,由各乡镇、街道、企业、农村合作组织、专业服务队、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组织申报,所有申报材料(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具体见附件2和附件3))由申报主体负责填报,一式五份(用A4纸打印)。

2.乡镇验收。乡镇、街道成立验收小组开展验收,组织农业、财政、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在乡镇、街道所在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验收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农业科)、市农业农村局(农村能源生态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3.部门核查。市秸秆综合利用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单位抽查验收,凡申报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经审核验收合格后,结合市大气办巡查、各级有关部门检查及卫星遥感结果,审定各类奖补资金。

4、结果公示。市秸秆综合利用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定的各类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5、审批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将奖补资金拨付乡镇,采取打卡到户等方式发放。

本办法中的同一主体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奖补。

五、资金管理

省以上奖补资金专款专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市财政安排的配套奖补资金,可根据本地秸秆禁烧工作实际,适当安排用于本地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直接相关的工作保障性开支。市财政局建立秸秆禁烧奖补资金专户,严格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明确各部门职责,进一步压实乡镇、办事处、环保、农业、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负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审计部门负审计监督的主体责任。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宣城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审计局备案。

六、考核奖惩

完善考核机制,强化问责力度。市政府将秸秆禁烧及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农业农村局将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强化对重点环节的督促检查。对建设进度快、质量好、秸秆回收量大、利用途径广泛、利用效率高的地方给予表彰;对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项目建成后闲置没有效益的,进行通报批评。对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实施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坚决从重从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具体验收考核工作将根据民生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另行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验收考核办法。对因焚烧秸秆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焚烧秸秆的奖补对象一律不予补助。

七、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