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19 00:00
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港口湾水库等移民生活保障问题,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并参照周边县市做法,我市对实施了近十年(2007年9月制定)了《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宁政〔2007〕87号)进行了调整修改,并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市政府于2016年9月18日下发了《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宁政规〔2016〕9号),市政府办同步下发《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宁政办〔2016〕42号),为全面了解修订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做好相关工作,根据会议安排,就修订后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参保对象
《实施办法》规定 :凡是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后,被依法征地时为农村户籍,征地后以家庭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即具备以下条件的,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一)征收土地时户籍在村、组,且与村、组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含因政策原因办理农转非的人员);
(二)经依法征收土地后,剩余承包耕地以家庭为单位人均不足0.3亩。
《实施办法》修订前后参保对象有较大调整,修订前原参保对象征地后纳入保障时户籍必须依然是农村户籍,修订后规定被依法征地时为农村户籍,除因政策原因办理农转非的人员外不论户籍性质均可纳入保障范围。
二、基金筹集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资金来源增加了第四项“交通重点工程等用地单位缴费”,《实施细则》确定了“按照每亩耕地12000元的标准缴纳”。(根据《关于切实落实交通重点工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劳社〔2009〕11号文件第二条 “用地方按照每亩耕地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缴纳后才批准用地”。)
资金来源调整了一项(第六条)“政府按每人18000元标准实行定额补助,作为统筹基金,确保每位被征地农民到龄后领取基础养老金每月100元。”调整为:“政府按实际享受待遇人员人数足额安排保障资金”。
三、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依旧按照登记、核查、公示、缴费和建档五个环节进行,根据部门职能调整和移民纳入保障范围,只是对“核查环节”进行了调整,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各村委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公安局、移民局审核,对2016年7月1日后依法征地的,需审核其《土地确权证》。”原规定是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农委、公安局审核。
四、待遇享受
1、《实施办法》规定了享受条件:凡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自达龄次月起,均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1)达龄时为我市户籍;(2)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3)未享受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原规定享受遗属补助的不享受,参照宣城市及周边县市区的做法,将该项进行了删除)
2、《实施细则》分别对2007年10月1日前被征地的,2007年10月1日后被征地的相关人员待遇做了明确规定,新规定了对“因港口湾水库建设符合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人员享受待遇做了明确要求”——自2016年7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金标准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规定为自2014年7月起每人每月230元。
建立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我市将根据上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适时对基本养老金作调整。
五、部门职责
明确了7个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财政、国土、公安、移民局、宣传、各乡镇街道),修订后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主要对国土部门增加了一项职责(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基本情况,2016年7月1日后征地的,负责审核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来为农委部门,因部门职能调整,该项工作下一步逐步由国土部门负责)、
再一个为因港口湾水库移民纳入保障范围,增加了一项:市移民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符合条件的港口湾水库移民参保及身份确认等工作;
公安部门职责虽未做调整(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但因参保对象政策调整,其工作职责内涵会增加,除要确认征地时为农村户籍,还要对办理农转非的,要确认是否为政策原因办理农转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