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财政预决算> 政府债务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710-00044 组配分类: 政府债务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文号: 宁政办〔2017〕42号
成文日期: 2017-10-10 发布日期: 2017-10-10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710-00044
组配分类: 政府债务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文号: 宁政办〔2017〕42号
成文日期: 2017-10-10
发布日期: 2017-10-10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0 00:0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举债,新增政府债务一律采取政府债券方式,由省政府代为发行,债务规模严格实行余额限额管理。我市举借的债务必须严格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适度偿还存量债务本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严格按照“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分级落实偿债责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

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三、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实施PPP项目,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坚决杜绝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严禁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或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四、严禁违法违规举债担保

乡镇及市直各部门不得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以外方式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严禁以企事业单位名义通过银行贷款、信托、私募债、融资租赁等任何方式举债用于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

乡镇及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加快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强迫或接受地方政府担保承诺。

五、强化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各乡镇要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地区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定期评估债务风险状况,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乡镇及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宁国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偿债力度,分类处置债务,切实降低风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债务及未来财政支出责任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严防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避免触发政府财政重整计划红线。

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0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11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审计部门要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执纪执法部门各负其责,认真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