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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703-00229 组配分类: 经验交流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依申请公开案例】刘某某诉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03-21 发布日期: 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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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经验交流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依申请公开案例】刘某某诉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03-21
发布日期: 2017-03-21
【依申请公开案例】刘某某诉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发布时间:2017-03-21 00:00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代理诉讼案件需要,其于2014年6月3日在马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该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申请信息公开。因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市交通局答复,刘某某提起诉讼。被告市交通局认为其没有收到原告的申请,并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对原告的申请予以了答复。原告在开庭前已经收到该答复,但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虽然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但该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逾期答复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传统行政模式下,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相关申请的事实,可以通过相对人邮寄投递单、行政机关接受申请的登记簿、收到申请的回执或者受理申请的通知等纸质材料予以证明。但本案中原告提出的申请是以行政主体建立的网络平台为媒介,该网络平台为行政主体所掌握和控制,对其运行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平台反馈情况、行政主体通过平台接受申请情况等,作为申请人的原告不可能掌握,被告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诉讼中,被告对于2014年6月3日原告提交申请时的系统运行情况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应视为其已经收到了原告的申请。故判决确认市交通局对刘某某2014年6月3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相对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的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当前,电子政务迅速发展,极大提高了行政效率,方便了人民群众。但电子政务模式下,行政机关如何建设维护好网络平台、如何完备相对人申请事项登记制度、如何与相对人沟通交流并及时回复其申请等,均是需要重视并加以解决的课题。本案对于电子政务模式下行政机关如何作为,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