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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4-00458 组配分类: 科技管理和项目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03-26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4-00458
组配分类: 科技管理和项目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03-26
关于印发《宁国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6 00:00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宁国市扶持产业发展“1+1+5”政策体系的通知》(宁政〔2018〕51号),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现将《宁国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1日

 

宁国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全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提高农业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和成效,建立健全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的新机制,保证农业科技项目管理更具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宁国市扶持产业发展“1+1+5”政策体系的通知》(宁政〔2018〕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宁国市农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科技局根据全市乡村振兴发展的需要,由市财政科技经费扶持,在农业科技计划项目中安排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正公开、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四条 根据《宁国市扶持产业发展“1+1+5”政策体系》,组织实施市本级农业科技项目,对新立项的市本级农业科技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精准农业”农业产业、技术政策,能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对推动全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重要作用;

(二)项目技术包括农业作物、畜禽、水产品优良新品种繁育与农业高效高产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技术;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节水农业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适用农机和农业信息化技术、农业基础性研究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

(三)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总体目标明确、切实可行,阶段目标具体、详实、合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清晰,市场预测、效益分析切实,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第六条 项目申请者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宁国市内注册的独立企事业单位,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力资源条件和技术装备条件。
  2. 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领域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一般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
  3. 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七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请、专家论证、下达计划、签订合同四个基本环节。

(一)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宁国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依据科技项目指南,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资料。

(二)专家论证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对拟立的科技项目由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三)下达计划 经论证审定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通知。

(四)签订合同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者以合同的方式明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责权利。

第八条 下达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者须在一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牵头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财政补助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农林业新品种繁育、新技术应用示范、必须的专用材料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审核后,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1. 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2. 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无法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3. 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职责:

  1. 严格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 落实项目约定的保障条件;
  3. 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4. 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5. 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超过两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主要以验收形式。由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验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组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五条 验收组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完成合同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验收组的意见在验收报告的审查栏中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意见。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合同规定或超额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合同规定的90%;由于提供的验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等,为“需要复议”。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 完成合同目标、任务不到80%;
  2. 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3. 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 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5. 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七条 项目经过复议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以总结形式结题,其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取消立项资格、终止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

  1. 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和验收的;
  2. 不履行项目合同或不遵守有关管理规定,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3. 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