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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707-0003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坟墓迁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 宁政办〔2017〕33号
成文日期: 2017-06-30 发布日期: 2017-06-30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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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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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坟墓迁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 宁政办〔2017〕33号
成文日期: 2017-06-30
发布日期: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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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坟墓迁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30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稳妥、有序推进征地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我市坟墓迁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迁移对象

影响项目建设推进需要迁移的坟墓。

二、迁移去向

原则上就近安置到经过审批的城市或农村公墓中,禁止私建坟墓、乱埋乱葬。

三、补偿标准

由征迁实施主体支付坟墓迁移相关费用,具体为:

1. 起坟、安葬、遗骨运输及火化补助、政府惠民提供的骨灰盒等补偿金额为:有主坟为1000/穴,无主坟原则上不超过800/穴。

2. 安葬墓地迁移补偿资金,由征迁实施主体统一与公墓管理单位进行相应结算,对坟墓所有者不予补偿。

3.根据原坟墓实际装饰情况,对拜台、坟面等装饰按成本价补偿给坟墓所有人。对“滥建乱葬”专项整治活动开始后,出现新建“活人墓”、旧坟翻新装饰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四、补偿发放

坟墓迁移坚持“先迁移、后补偿”的原则,迁移完成并经民政部门、属地政府确认后,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费用。纳入项目建设迁移的坟墓一经补偿后,不再享受其他迁坟政策奖励。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