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湖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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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23347876T/201905-0006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天湖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上级政策解读】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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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天湖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上级政策解读】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05-10
《【上级政策解读】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10 00:00 来源:宁国市天湖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我市于2009年4月印发《宁国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宁政[2009]53号),对城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城区环卫作业经费,专款专用。经过城管局近十年以来的努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虽然已逐步规范、收费额度也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但其中仍存在着收费成本过高、收费难度太大、费源流失较多、极易滋生腐败现象等问题。

  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安徽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等法规及相关规定为依据,参考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在充分做好基础调研、价格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城管局、物价局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及12月6日,两次组织社会各界、相关单位及物业服务公司代表,召开座谈会。2019年1月7日,由市政府办组织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了改革工作调度会。根据三次会议意见,经认真研究,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2019年1月18日,通过《今日宁国》、宁国论坛、政府信息公开网、城管公众微信号等媒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月28日,未收到公众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工作;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筹、保障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代缴工作;市水务局负责使用地下水的核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的确定工作。
  二是细化了收费分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按用水形式分为五大类十小类:(一)生活用水类:分为居民、学校及社会福利单位两小类;(二)行政用水类: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医院两小类;(三)经营用水类:分为餐饮业、一般经营户(含经营性房屋、宾馆、茶座、影视厅、球馆等)、集贸市场(含水果专营店、销售种类含果蔬的大型超市等)三小类;(四)特种用水类:足浴洗浴洗车、游泳馆两小类;(五)工业生产用水类。
  三是明确了代征方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经过批准使用地下水的,根据水务部门提供的用水量核定。如供水设施破损、计量水表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用水量非正常增加,可按前三个计费期平均用水量计收当期生活垃圾处理费。

  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扣除24元/户/年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费用,市城管局以提供相应服务的形式进行合理补偿。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免交政策,缴纳水费时向供水部门出示相关证明即可。

  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了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但自来水未送达区域,或无法随水费征收的,按原征收方式和相应标准由市城管局直接组织征收;对新并入水网的区域,待用水实行抄表到户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是明确了法律责任。

    四、工作目标

    细化收费分类明确代征方法

    五、创新举措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免交政策,缴纳水费时向供水部门出示相关证明即可。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代收)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