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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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6XQ/201702-00032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港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港口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文号: 港政〔2017〕19号
成文日期: 2017-02-14 发布日期: 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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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港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港口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文号: 港政〔2017〕19号
成文日期: 2017-02-14
发布日期: 2017-02-14
港口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7-02-14 00:00 来源:港口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港口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

根据宁政办秘〔2017〕4号文件精神,现将《港口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2月9日

 

 

 

 

 

 

抄送:市食安办

港口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镇指挥部设置

2.2镇指挥部职责

2.3镇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成员单位职责

2.5村(居)委会职责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3.2事故报告

3.3事故评估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4.3应急处置措施

4.4检测分析评估

4.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6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奖惩

5.3总结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6.4物质与经费保障

6.5社会动员保障

6.6宣教培训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预案演练

7.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我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规范、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宣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宁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根据《宁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分级评估指标见附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镇的Ⅳ级以下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对达到I级、Ⅱ级、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对发生在我镇以外,但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我镇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我镇的食品安全事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1.5事故处置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统一领导,协调配合。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5.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镇指挥部设置

镇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由镇长为主任,分管副镇长任副主任。党政办、经发局、公安分局、社事局、财政局、环保局、农林水局、市场监管所、卫计局为基本成员单位。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2.2镇指挥部职责

2.2.1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2研究事故应急决策和部署;

2.2.3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2.2.4审议批准镇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                                                        

2.2.5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3镇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承担镇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镇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2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2.3.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镇党委、政府以及镇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2.3.4根据镇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2.3.5镇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镇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4.1党政办: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2.4.2经发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负责酒类流通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镇场供应。

2.4.3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收集有关社会治安稳定的各类信息;控制、处理因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网站。

2.4.4社事局:负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应急处理。

2.4.5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2.4.6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2.4.7.1农林水局:负责生猪屠宰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2.4.7.2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2.4.7.3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旅游单位和农家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2.4.7.4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理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

2.4.8市场监管所:负责镇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负责为镇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参加镇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4.9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2.5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职责: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村、社区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组织现场处置并及时向镇食品安全办和市场监管所报告,并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以上各工作组在镇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镇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港口市场监管所会同镇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计划,建立覆盖全镇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镇食品安全办和有关部门,并按职责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3.2.1.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2.1.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2.1.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3.2.1.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3.2.1.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3.2.1.6其他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3.2.2.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港口市场监管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3.2.2.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2.2.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接报告后及时向市场监管所报告。

3.2.2.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港口市场监管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3.2.2.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港口市场监管所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管所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3.2.2.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港口市场监管所应当按规定向镇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所)报告。

3.2.3报告内容

3.2.3.1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管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3.2.3.2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补报后续情况和工作进展。

3.3事故评估

3.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市场监管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3.3.2.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3.3.2.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3.2.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宣城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进行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存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申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响应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港口市场监管所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按照相应级别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4.3.1卫生院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4.3.2卫计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3.3农林水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管所、社事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及用具,待卫生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及用具,消除污染。

4.3.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林水局、市场监管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3.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属地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4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5.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4.5.1.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4.5.1.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5.1.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5.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镇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由镇指挥部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镇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级别。

4.6信息发布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镇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并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在镇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镇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港口市场监管所会同镇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镇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市场监管所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医疗保障

卫生院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镇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工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镇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宣教培训

镇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镇食安办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村(居)委会以及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7.2预案演练   

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事故分级

评估标准

应急响应

启动级别

I级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响应

国务院

Ⅱ级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镇,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有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

省级

Ⅲ级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镇),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

设区市级

Ⅳ级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Ⅳ级响应

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