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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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6XQ/201809-0013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港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宁国市港口镇社事局权责清单目录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9-30 发布日期: 2018-09-30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6XQ/201809-0013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港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宁国市港口镇社事局权责清单目录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9-30
发布日期: 2018-09-30
宁国市港口镇社事局权责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30 00:00 来源:港口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末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受理责任阶段: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登记;
审核责任阶段: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
登记责任阶段:符合条件准予登记,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不予登记文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3、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
4、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4 其他权力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十三  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1、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2、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3、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其他
权力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4、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其他
权力
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其他权力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帮助阶段: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生产、生活。              调解阶段:1、受理阶段责任:当事人提交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纠纷影响等材料;
2、调解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3、送达阶段责任:拟订、送达行政调解协议书;
4、执行阶段责任:检查当事人是否履行调解协议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帮助阶段: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调解阶段:1、对应当调解而未组织调解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调解的;
3、在调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调解过程中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其他权力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上报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3、初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1、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3、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     4、、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5、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并与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权力 上报破坏性地震灾情、组织抢险及提供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权力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权力 对乡镇敬老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三条 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失职渎职、虐待院民、贪污挪用敬老院经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乡镇敬老院工作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乡镇敬老院工作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权力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与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2、整改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整改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不予受理与审查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整改决定的;
3、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权力 落实拥军优属工作,开展优抚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根据条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落实拥军优属工作,开展优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优抚条件而不予落实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给予优抚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权力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人并告知审核所需其他相关材料。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权力 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审核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十七条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
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低保评议会评审。
3、审批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后公示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侵犯合法权益;   
6、低保经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权力 就业援助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负责就业服务的基础工作。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社保局。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其他权力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劳动争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调解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意见。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调解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劳动争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调解意见的;
3、在调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其他权力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对需救济人员提供的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全国流浪乞讨救助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求助需求,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身份证等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应需救济提供的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而未进行审查核对的;
3、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求助需求,未及时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的;
4、受助人员的有关证件未及时复印登记存档的;
5、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2 其他权力 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根据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捐赠款物的代收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办法规定组织代收工作的;
 2.代收的捐赠款物未及时或未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3 其他权力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受理阶段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意见的;
3、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决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权力 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45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根据条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成立或者换届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给予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权力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根据条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区域调整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给予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所报送的备案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后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侵犯合法权益;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 其他权力 督促或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其换届。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督查或者追责业主委员会换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其他权力 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提出初审意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核;组织评议、现场核实;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在法定区域和范围内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和举报、投诉。对申请人个人信息,除法定应当公示的外,予以保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转报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初审条件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转报决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开展初审工作、处理举报投诉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 其他权力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受助人员及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有关信息,是否享受低保、五保,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有关信息,了解其流浪、乞讨原因。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给予安置;对监护人有抚养、赡养能力而未尽法定义务的,责令履行义务;对不符合安置条件且监护人没有抚养、赡养能力的,依法采取措施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受助人员相关信息并定期回访,了解其生产、生活状况及其他需求。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规定实施对应救助的;
3、侵犯受助人员合法权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其他权力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第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 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住房、收入、财产和已享受的救助、救济情况等有关信息,了解其残疾情况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人有关信息。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申请人请求,结合审查情况及意见,依法给予相应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申请人相关信息并定期回访,了解其受助后的生产、生活状况及其他需求。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救助或者骗取残疾人有待扶助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按规定给予对应救助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其他权力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转报责任:及时向光荣院主管部门转报申请;信息公开。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受理程序或受理条件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 其他权力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不少于两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允许当事人或单位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调查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处理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或单位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处理决定文书,载明告知情况、当事人或单位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处理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或单位;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的;
2、处理显失公正的;
3、调查处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理,致使农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超越法定权限,在处理决定中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6、违反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
7、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权力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此类违法案件,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或未按法律规定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致使文物遭受损失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权力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1、预防宣传环节责任:在全域范围内,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村镇、学校、村民等广泛开展健康知识和预防精神障碍的宣传教育活动。
2、保密环节责任: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3、康复环节责任: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预防宣传教育活动的;
2、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3、未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
4、未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职责的;未对精神病患者康复提供必要的帮助的;
4、在预防、康复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其他权力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违法案件,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责令改正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对相关人员实施批评教育或责令改正的;或未按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改正,致使未成年人利益遭受损失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理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改正职责的;
4、未对有关事实调查清楚的;
5、违反规定,擅自收取行为人罚款的;
6、违反法定权限,在处理决定中实施行政处罚的;
7、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其他权力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十条 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违法案件,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责令改正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对相关人员实施批评教育或责令改正的;或未法律规定对拒不探视、不配合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理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改正职责的;
4、未对有关事实调查清楚的;
5、违反规定,擅自收取行为人罚款的;
6、违反法定权限,在处理决定中实施行政处罚的;
7、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其他权力 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保证安全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1、审查备案责任:审查宗教组织是否取得了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关于批准了大型活动举办审批,并对活动方案进行备案审查。
2、安全应急责任:制定大型活动场所人员安全保卫预案、人员安全疏散应急管理预案。
3、安全监管责任:活动期间,组织专人对活动场所安全设置进行督促、检查。对所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巡视。
4、维护现场秩序责任:组织人员维护活动现场安全秩序,随时掌握安全动向,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现场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职责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7、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