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乐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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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436/201702-00016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胡乐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胡乐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文号: 胡政〔2016〕203号
成文日期: 2017-02-15 发布日期: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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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胡乐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胡乐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文号: 胡政〔2016〕203号
成文日期: 2017-02-15
发布日期: 2017-02-15
胡乐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15 00:00 来源:宁国市胡乐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有效地扑救森林火灾,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重点林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宣城地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细则》和《宁国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和职权

镇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实行镇长负责制。镇成立森林防火领导组,镇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同志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林业站,负责日常工作;胡乐林场、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森林火情,协助有关单位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一)凡发生森林火灾,由发生地组织、发动当地群众参加扑火,并及时向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报警。

(二)扑救森林火灾时,应设立火场指挥部,由发生地负责同志、熟知林火特性人员参加,并有一定扑火经验、组织指挥能力的同志担任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合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发生森林火灾立即上报镇防火办,并组织力量扑救,镇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报告镇领导组,调动扑火队赴现场指挥扑救。同时上报市防火办。

(三)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镇森林防火领导组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并协调组织扑救。

1、火场跨行政界限的;

2、造成人员重伤或发生死亡事故的;

3、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或延续1小时尚未扑灭的;

4、对重要设施或居民区造成严重威胁的;

5、发生在青龙湾库区周边、一万岭红豆杉保护区范围内的;

(四)火场指挥部的职权

1、迅速制定扑火方案。

2、全面指挥扑火工作。

3、对参加扑火的人员实行统一指挥,使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4、根据火场情况,向上级提出人员变动意见和物资申请计划。

5、负责火场物资供应和后勤保障。

6、负责扑火安全。

(五)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领导组,在扑火时的职权

1、下级服从上级指挥。

2、对火场进行全面监控,及时、准确掌握火情变化。

3、根据火场情况,及时组织发动群众和准备预备力量、物资投入扑火。

4、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扑火进程或申请支援。

二、扑火力量组织

(一)镇政府组建30-40人森林扑救应急队与胡乐林场专业消防队。各村委会、村林场建立以基干民兵、共青团员为骨干的扑火队,应当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以及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

(二)后勤保障。镇成立扑救应急后勤保障队,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扑灭物资的供应、卫生救护、通讯畅通、运输及时等工作。

(三)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经火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可能死灰复燃后,方可撤走看守人员。

三、通信联络、扑火队及天气预报

(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了望、通讯系统,做到准确、及时传递信息。

(二)火场指挥通讯要做到与镇、市指挥台、火场各火点的联络,确保火情信息及指挥部扑火指令的准确传递。

(三)镇、村防火机构要坚持昼夜值班。注意天气预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四、火灾的善后工作和案件查处

(一)火灾扑灭后,其扑火经费及善后工作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凡发生森林火灾,森林公安部门要及时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查清起火原因,除追究肇事者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按照烧毁森林面积或损失活立木数量,对肇事者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森林法》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予以处罚。做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  

 五、奖励与惩罚

(一)认真执行本细则,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个人,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采取得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

2、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

3、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火灾不报告、不扑救,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

2、不服从指挥,袖手旁观,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年终村级目标考核责任制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