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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52X0/201901-00031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宁墩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应急预案】宁墩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文号: 墩政字 〔2018〕203号
成文日期: 2018-09-11 发布日期: 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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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宁墩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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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应急预案】宁墩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文号: 墩政字 〔2018〕203号
成文日期: 2018-09-11
发布日期: 2018-09-11
【应急预案】宁墩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8-09-11 00:00 来源:宁墩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宣城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宁国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宁国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尽快根除。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镇畜牧站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镇政府提出启动镇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2.2.1 镇党政办:统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防控责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2.2 镇文化站: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2.2.3 镇畜牧站:牵头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抓早抓小、从严控制、联防联控”的原则,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2.2.4镇财政所: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

2.2.5 镇派出所: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在防控非洲猪瘟期间配合农业部门打击运输、使用泔水行为。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乱丢乱弃病死猪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2.2.6.镇公路办:配合农业部门打击运输泔水行为,加强对经公路运输猪及其产品的入境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2.2.7 镇卫计办: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2.2.8.镇食安办:加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对进入我市的生猪产品进行登记排查,严防非洲猪瘟高风险区、病死、未经检疫猪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监督餐饮单位做好餐厨剩余物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在防控非洲猪瘟期间杜绝餐厨剩余物流向养殖场(户)。

2.2.9 镇林业站:强化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和处置。

2.2.10 镇商务办:做好猪肉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2.2.11 镇环保办:负责加大对粪污乱排乱堆放等污染环境行为打击力度。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

乡镇兽医站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3.2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镇畜牧站报告。经由镇畜牧站、村级动物防疫员确定为疑似非洲猪瘟案例向市畜牧局报告。

4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宁国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市域内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 重大(II级)疫情响应

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市域内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 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农业委员会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 应急处置

5.1 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处置

5.1.1 接到报告后,镇政府应组织镇畜牧站及防疫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核实,初步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及时向市畜牧局报告。

5.1.2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镇政府在市农业委员会指导下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镇政府配合市农业委员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镇政府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镇政府根据市农业委员的布署,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配合市有关部门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镇林业部门根据市农业委员会相关要求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宣城市农业委员会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农业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镇党委政府成立以镇党委书记为第一组长,镇长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余镇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镇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村书记、主任为成员的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畜牧技干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各村要明确一名联络人,负责开展本村疫情排查和信息上报。

镇畜会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镇政府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镇政府财政预算。

6.4 技术保障

镇政府积极联系宁国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专家技术组,由专家技术组提供非洲猪瘟防控策和技术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制定和执行。

6.5 宣传教育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宁墩镇政府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