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和《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年18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工作,切实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全镇范围内城乡低保对象重新审核、重新认定。为扎实开展此项工作,按时完成任务,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二、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令第649号文件和省政府令268号文件精神为依据,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年185号)文件的规定为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推进城乡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
三、目标任务
对现有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重新审核,低保对象重新申请、重新认定,紧紧把握“认定”的核心环节,从户籍、财产、收入等方面做好认定,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真正得到保障,“应保尽保”的目标保质保量完成,确保这项民生实事真正落到实处。
四、认定办法
(一)严格申报程序。申请人向村(居)提出申请,需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和医疗证明等材料,并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听证票决等工作;再对评议产生的拟保家庭进行公示、审核、上报;市民政局进行抽查复核、公示、审批。
(二)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镇民政所要通过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信息系统,对低保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和财产进行核对,并根据其出具的核对报告进一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三)实行入户调查。各联村领导负责组织联村干部和村(居)对申请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至少两人以上,要具体监督和参与。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家庭收入核算,调查人要签字确认。
(四)实行听证票决。听证票决由各联村领导负责组织村(居)实施,按照本人陈述(无民事行为能力除外)、调查人介绍、无记名投票的程序进行,现场唱票,得票达半数以上方可通过,票决相关资料由镇民政所统一封存保管。
(五)实行一、二榜公示。组织听证票决后,在各村(居)及镇政府公示栏进行第一榜公示;市民政局抽查复核后,在各村(居)公示栏和镇政府网站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内容为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和拟保障金额,公示时间为7天,并进行长期末端公示。一榜和二榜公示资料及照片由镇民政所保存。
(六)实行应保尽保。凡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500元)的都要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不搞指标控制,但对所有低保对象需严格把关。
(七)实行以户施保。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都要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和支出型困难重病患者可以分户施保。
(八)实行分类施保。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
A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特殊困难家庭。
B类: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三级及以下残疾人并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一般困难家庭。
C类: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收入来源不固定的困难家庭。
(九)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A类家庭和人员每年核查一次、B类家庭和人员每半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和人员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一次的制度规定。
五、具体步骤
1、4月12日—4月14日,工作部署、宣传动员阶段;
2、4月15日—5月20日,申请受理、核对信息、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票决阶段;
3、5月21日—5月31日,公示、审核阶段;
4、6月1日—6月15日,市民政局抽查、公示、审批阶段。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低保重新申请认定工作是规范管理的需要,是维护稳定的需要,更是依法行政的需要,要充分认识重新申请认定工作的重要性,不能单纯老表换新表,旧证换新证,要不折不扣的组织好、落实好此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加强培训。各村(居)要召开重新申请认定工作会议,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镇民政所要切实组织好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从严要求,规范操作。既要规范户籍认定条件,规范家庭收入的类别和计算方法,又要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好民主评议,完善听证票决制度。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村(居)要通过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镇低保对象重新申请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做好跟踪、监督、检查、指导工作,杜绝违纪违规案件发生。要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处理举报信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