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溪街道办事处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
索引号: 11341702733014637M/201610-00033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汪溪办事处2016年度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通知 文号: 汪办〔2016〕236号
成文日期: 2016-10-18 发布日期: 2016-10-18
索引号: 11341702733014637M/201610-00033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汪溪办事处2016年度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通知
文号: 汪办〔2016〕236号
成文日期: 2016-10-18
发布日期: 2016-10-18
关于印发《汪溪办事处2016年度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8 00:00 来源: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村委会、相关单位:

为及时扑救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办事处防火领导组研究意见,现就《汪溪办事处2016年度扑救森林火灾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0月15日

抄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

 

汪溪街道办事处2016年度扑救森林火灾预案

为及时扑救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宣城地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细则》及《宁国市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办事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积极扑救

(一)汪溪街道防火小分队人员名单

第一小分队

长:邱培宁(13956566313)

副队长:陈 凡(13865330058)

员:黄宗林 胡广宁

方志高 黄建国 郎大宏 宋新祥

明宗顺 林贵彬 汪明刚

第二小分队

长:郑少锋(13605634163)

副队长:甘 标(13965403258)

员:唐 虞鸿雁

杨传红 吕世贵 张光辉 程云国 施远路

张高勤 熊友华 陈大志

 

(二) 汪溪街道2016年护林防火值班表

日  

组  

电话

副组长

电话

住乡(值班)

人员

11月1日(星期二)

陈红莲

13856366229

  

13605634625

六班

11月2日(星期三)

  

13865330058

郎大宏

18956385526

七班

11月3日(星期四)

  

13965404284

林贵彬

13865331677

八班

11月4日(星期五)

郑少锋

13605634163

虞鸿雁

13956566377

一班

11月5日(星期六)

  

18956303336

  

13956574411

二班

11月6日(星期日)

  

13705635728

施远路

13865331539

三班

11月7日(星期一)

   

13965403258

陈大志

13605633591

四班

11月8日(星期二)

邱培宁

13956566313

黄宗林

13856387782

五班

备注: 
  1、值班人员分8组(每日值班安排具体见一楼大厅值班表);
  2、住乡(值班)人员严格遵守24小时住乡(值班)制度,并认真做

好住乡(值班)记录;
  3、值班电话4441540。

森林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扑救、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针对现各行政村范围广、面积大,各村必须成立森林防火领导组和2-3个以基干民兵、村民组长为主的基层森林防火突击小分队,每队人员不得少于10人,并配备一些必备的扑火工具,确保一旦火灾发生能够拿得出、用得上,负责该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

(三)一旦发生森林火警、火灾,由就近的基层森林防火突击小分队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发动群众及时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积极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四)对火场进行全面监控,及时、准确掌握火情动态,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根据需要就全村及全办事处突击小分队统一调动,并及时向市森林指挥部汇报扑火进程或申请支援,向火场指挥传达有关指令。

(六)随时保护持通讯畅通,确保火情信息及指挥扑火指令的准确传递。

(七)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火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会死灰复燃后,方可撤离看守人员。

二、火灾的善后工作和案件查处

(一)火灾扑灭后,其扑火经费及善后工作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森林火灾发生后,及时了解群众,协同森林公安部门严厉查处,做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

三、奖励与处罚

(一)认真执行本预案,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发现森林火灾(火警)及时报告,并采取得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

2、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

3、积极参加扑救,表现突出的;

4、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二)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火警火灾不报告、不扑救,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

2、不服从指挥部指挥调动、贻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灾救灾的;

3、各级组织,凡发生森林火灾,除追究肇事者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四、护林防火工作纳入年终村级目标考核责任制。

五、本预案自制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