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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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11708013U/201702-00017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名称: 【部门解读】《宁国核心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项目标签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03-01 发布日期: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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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名称: 【部门解读】《宁国核心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项目标签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03-01
发布日期: 2017-03-01
【部门解读】《宁国核心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项目标签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3-01 00:00 来源: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录入员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出台的背景

自2016年以来,我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项目建设作为推进核心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的突破口,拉动县域经济实现新跨越。

建设完善的项目库,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坚持按照“加快建设一批、招商引进一批、谋划储备一批”的总体思路,遴选了包括重点产业、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在内的多个项目,建立基地项目库。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省级9000万元专项资金全部拨付到位的同时,我市积极安排配套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基地企业创新发展及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先后出台《基地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地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及评分细则》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建立了专项资金切块管理体制,重点支持基地企业上市融资、技术研发。严格做好项目评审、跟踪、管理、验收等工作,进一步推动基地持续创新创优。

加快招商引资,推进产业链建设。积极抢抓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鼓励企业充分发挥“资本+技术+市场”叠加优势,积极运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开展合资合作、技术交流、兼并重组,提升基地产业层次。基地立足密封元器件、高端机械基础件、电子元器件三大产业领域,围绕“建链、延链、补链、强链”环节,制定企业“招商地图”,对内培育壮大优质企业,对外推进产业配套招商。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强化人才培训等举措,基地产业链条不断延伸,产业集群不断壮大。

二、出台内容共6条。

第一条  为加强宁国核心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项目管理,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经研究,决定对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标签化”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标签化”管理实施对象为接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扶持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标签化”管理是指以项目为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全程监管,主要包括挂牌建档、实时跟踪、定期督查、绩效评价、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三条  对“标签化”管理企业实行挂牌建档。

1、项目通过评审后,按照“一项目一牌一档”的要求,制作“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项目领域、实施单位、总投资、建设时限、责任人、建设内容、基地办项目联系人,由项目实施单位在企业显眼位置公开挂牌。

2、基地按项目逐一建立档案,将项目申报、合同、资金审批、跟踪督查、竣工验收等情况全部纳入档案管理。

3、基地项目实行分类挂牌,分为核心项目、重点项目、关联项目三种。

第四条  实行实时跟踪,定期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监控掌握企业发展现状。原则上实行季度跟踪机制(特殊情况及时跟踪),每季度项目实施单位项目须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情况,上报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季度建设计划,上报时间分别为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1月5日前。

第五条  实行定期督查制度,跟踪督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提出推进和整改措施。

1、基地办对建设进展情况实行定期督查问效(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督查组由基地办牵头,并由基地建设工作领导组主要成员单位开发区管委会、港口园区管委会、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五部门组成。

2、项目督查实行现场督查和书面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进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建设计划等情况,督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基地建设工作领导组报告。

3、对项目建设进展滞后的单位,以书面形式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对督查中发现违规使用项目资金或有违反资金使用合同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项目实施单位责任。

4、督查结果将作为二期资金拨付和项目申报挂钩,对项目建设严重不力的单位将停发二期补助资金,并取消今后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条  竣工验收:

1、基地办采取“自行申报验收”和“定期集中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基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2、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实施单位可随时自行向基地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基地办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3、验收组由基地建设工作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外聘专家组成。

4、验收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由基地办对项目进行集中验收。基地办将根据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年安排1—2次项目集中验收,原则上6月底、12月底以前各一次。

5、每个项目原则上自专项资金计划下达日起2年内,应完成建设及验收工作(除个别建设周期长的重大项目外)。凡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未验收的单位,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个别建设周期较长的重大项目经领导组研究同意后,可实行“分期验收、滚动支持”。

6、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