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505-0001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5月4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5-16 发布日期: 2025-05-16
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505-0001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5月4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5-16
发布日期: 2025-05-16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5月4周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16 17:13 来源: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严重程度
方*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521X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5〕第23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发现当事人方桧2025年4月29日23时00分在宁国市宁国大道华贝广场兄弟烧烤门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椅)。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 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发现当事人方桧2025年4月29日23时00分在宁国市宁国大道华贝广场兄弟烧烤门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椅)。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5/05/15 2025/05/15 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