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7025970934056/201907-0003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号: 宣政〔2017〕39号
成文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7-06-29
有效性: 已失效
索引号: 113417025970934056/201907-0003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号: 宣政〔2017〕39号
成文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7-06-29
有效性: 已失效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29 00:00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5号)精神,全面加强我市文物工作,推动文化名市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宣文化、徽文化、红色文化、皖南古民居等人文资源优势,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保护文物资源、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动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市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为实施文化名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十三五”末期,文物大市地位进一步夯实;文物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升;文物资源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力;博物馆馆藏文物保存环境全部达标;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全市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皖南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基本完成;文物资源成为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依托;文博管理机构完善健全,人才队伍结构更加优化,专业水平显著提升。

二、明确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报告送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文物保护,基础在县。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依法设立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实施有效保护管理。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文物保护法治思维,落实各级政府的守土责任,落实政府职能部门文物保护职责。

积极发挥市文化遗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公安、海关、工商质监、交通运输、文化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依法打击文物犯罪,建立文化文物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文化文物部门要加大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所涉文物鉴定工作的支持力度。文物案件结案后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

三、加强保护

(一)摸清全市文物底数。巩固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和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做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认定公布工作。与党史部门、规划部门共享革命文物普查成果和保护性建筑普查成果数据,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文物数据信息资源库,逐步向社会提供文物信息共享服务。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十三五”时期,我市要重点推进皖南古村落保护利用工程。全面完成全国文物维修保护样板示范工程--泾县黄田古村落整体保护工程和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文物整体保护利用等重点工程,同时,力争更多的古村落列入全国文物维修保护样板示范工程。结合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加强皖南古民居保护。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积极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到“十三五”末,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工作全部完成,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基本完成,17处全国重点文物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完成。积极开展将重点古村落申报并入世界文化遗产(皖南古村落)名录。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实施近现代重要史迹与当代遗产保护利用工程。重点做好泾县云岭新四军军部旧址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革命旧址和抗战文物的维修保护和展示利用工作。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推进工业遗产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基本建设和土地开发中发现古文化遗存、出土文物以及古生物化石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文化文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积极探索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依法确定补偿对象、补助范围。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

(四)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市、县文化文物、城乡规划部门要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组织划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各市县组织编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文物保护标志碑,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推进全市第一次可移动文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珍贵文物,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对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对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开展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变迁等实物物证调查,征集、收藏重要实物,记录时代发展,丰富藏品门类。

(六)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各级政府把制止法人违法、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作为保护文物、守土尽责的核心任务,指导协调职能部门建立打击文物犯罪的长效机制,降低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发案率。不断完善防护设施,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水平,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风险。加强预警监测和预防性保护,最大限度降低各种因素对文物安全造成的影响。进一步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公安、消防、住建、文化文物部门持续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文物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检查。推动文物安全管护网络与社会治安防控网络有机结合,形成联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促进全市文物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七)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积极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四、拓展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推出一批涵盖抗战历史、历史文物、地方文化、民俗风情等内容的原创展览。推动流动数字博物馆与博物馆社会宣教工作相结合,把我市优秀历史文化送到基层。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将更多的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范围。支持鼓励社区企业建设博物馆,推动智慧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流动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推动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探索开展生态博物馆、流动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试点。推进馆藏资源和陈列展览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率,使文物“活”起来。强化博物馆免费开放绩效评估和管理运行,更好发挥对外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的公益属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三)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宣城文化影响力服务。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和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各地要深度挖掘古村落中蕴藏的文化内涵,充分发挥古村落的优势,打造特色文化小镇。加快出台古村落规划、古民居抢修、迁移、土地转让、房屋登记、资金支持、相关程序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设立专项引导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形式,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和项目保护,并鼓励各种市场资源积极参与,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打造一批乡村艺术会所、书画交流、农家乐、民宿、餐饮、传统手工作坊、婚纱摄影、养生养老、总部经济等新业态。推动古村落、古民居由原来文化观光的单一利用模式向多元业态转变,使我市乡村旅游产品具有较高的文化品位和较高的艺术格调,建成集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健康疗养、文化创意为一体的国家级乡村旅游目的地。

(四)为文博创意产业发展服务。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推动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的政策措施,将文博创意产业作为拉动我市文化产业增加值的重要推手。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文博创意产业作为“十三五”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从人财物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级文物及相关部门要选择一批不同类型的国有文博单位开展试点示范,在完成好公益服务职能、确保文物资源保护传承、做强主业的前提下,深度发掘资源特色,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形成特色品牌,增强竞争优势,取得经验,宣传推广。

五、严格执法

(一)加强文物执法。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可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在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警务室。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合理适度利用。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文物景区景点要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合理适度利用好文物资源,促进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融合发展。要坚持文物资源的公益属性,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四)加大普法宣传。要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文化文物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做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围绕中国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国际古遗址日等活动,宣传普及文物知识,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遵守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

六、完善保障

(一)强化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着眼“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切实加大文物保护投入力度,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要增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导向性,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文物保护补偿办法,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不断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领域的渠道,支持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工作,逐步形成文物保护投入多元化机制。

(二)优化政策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博创意产品研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允许国有文博单位探索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研发、生产和经营。各级政府要落实文物保护用地保障政策,对于博物馆以及优秀传统文化展示体验设施,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以划拨方式供地,有关规费予以减免,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市、县级文物行政执法等急需人才培训,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市县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社会的文物保护专门教育培训。文物、教育部门要加强合作,在中小学校基础教育阶段加大文化遗产保护通识教育比重。支持推动民间文物保护传统技艺传承,完善扶持引导机制。促进文博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四)筑牢社会基础。推动文物工作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文物保护社会参与程度。进一步发展壮大博物馆志愿者队伍,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建立文物保护志愿服务队伍,聘任一批社会监督员。推进文化遗产法律宣传和传播能力提升,在依托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和文化遗产日等重要节日开展宣传的同时,创新传播弘扬形式,提高传播弘扬效果,为全市文物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重要政策措施分工表

 

 

 

2017年6月19日       

 

 

 

 

 

附件

重要政策措施分工表

 

序号

工  作  任  务

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

1

把文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市政府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市文广新局

2

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加强协调配合。

市文广新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

3

建立文物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

市文广新局

市宗教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旅发委

4

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及时向文化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大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所涉文物鉴定工作的支持力度。

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

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宣城海关

5

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化文物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市文广新局

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6

实施近现代重要史迹与当代遗产保护利用工程,做好列入国保省保的重要革命旧址和抗战文物的维修保护和展示利用工作。

市文广新局

市党史办、地方志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7

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推进工业遗产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市住建委

市城管局、市文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

重点做好商合杭客运专线等重大项目及高速公路、开发区等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市文广新局

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委

9

积极探索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依法确定补偿对象、补助范围。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

市文广新局

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

推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市文广新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

依法组织划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交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提交市、县政府公布。

市文广新局、市规划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文物保护标志碑,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文广新局、市规划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

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

市文广新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持续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文物建筑等消防安全检查。

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住建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

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市教体局、市文广新局

 

16

将更多的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

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

加强民办博物馆建设。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

打造文物旅游品牌,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创新发展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和传统村落休闲度假旅游线路,设计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

市文广新局、市旅发委

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

19

完善文物保护法规规章,积极推动我市文物保护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

市文广新局

市法制办

20

加强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

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

 

21

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市文广新局

市监察局、市人社局

22

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的需要,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

市委党校

市委组织部、市文广新局

23

做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市文广新局

市教体局、市司法局

24

加强文物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文广新局

 

25

加大文博各类人才培养力度,加强职业学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

市教体局、市文广新局

 

26

适当提高市县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