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00R/202506-00011 | 组配分类: | 清单目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2025年宁国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6-09 | 发布日期: | 2025-06-09 |
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00R/202506-00011 |
组配分类: | 清单目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2025年宁国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6-09 |
发布日期: | 2025-06-09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1 | 宁国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便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 3.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4.《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 5.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宣政秘〔2024〕25号); 6.《关于公布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宁社救办〔2024〕2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到户) | 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1140元/月; 2.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807元/月。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审批-打卡发放。 | 1.特困分散供养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2.特困集中供养拨入集中供养机构。 | 按月发放。 |
宁国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0563-403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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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国市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1.《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3.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 4.《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宣政秘〔2024〕25号); 5.《关于公布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宁社救办〔2024〕2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 。(到户)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各地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 | 宣城市政府每年根据省级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55元/月/人,按照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审批—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宁国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0563-403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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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宁国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2.《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3.《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22)9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到人) | 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可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 |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 各县、区可细分相应等次,视情给予救助。 |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家庭类别和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审批-打卡发放。 | 部门打卡发放至救助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 | 及时发放。 |
宁国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0563-403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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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国市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1〕666号)。 |
涉及民政部门的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到人) | 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按月测算。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各市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自治区)统一最低标准。 | 各市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各市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的最低标准。 | 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根据发改委文件公布的标准发放。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审批—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
宁国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0563-403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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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宁国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安徽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函〔2022〕119号); 3.安徽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4〕237号)。 |
具有宁国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到人) |
94元/人/月。 | 94元/人/月。 | 94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审定-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宁国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0563-402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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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宁国市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安徽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函〔2022〕119号); 3.安徽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4〕237号)。 |
具有宁国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到人) |
94元/人/月。 | 94元/人/月。 | 94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审定-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宁国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0563-402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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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宁国市民政局 | 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 2.《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财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3.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宣政秘〔2024〕25号 )。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到人) |
散居孤儿不低于1213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654元/人/月。 | 宣城市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68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290元。 | 社会散居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290元/月、集中养育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680元/月。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市民政局审核审批-打卡发放。 |
1.社会散居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2.集中供养资金拨入集中供养机构。 |
按月发放。 |
宁国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0563-403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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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宁国市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 |
1.《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15号); 3.《关于印发宁国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3〕7号); 4.《宁国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宁政规〔2012〕6号)。 |
年满8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到人) |
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80周岁以上老人不低于30元/月。 | 80-89周岁30元/月,90-99周岁50元/月,100周岁以上500元/月。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 —民政局审核—民政局打卡发放。 | 部门打卡发放至高龄老人个人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宁国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0563-402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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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宁国市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1.《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 2.关于印发《宣城市2025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残 〔2025〕13 号)。 |
困难精神残疾人。 | 每人每年1000元。 | 每人每年1000元。 | 每人每年1000元。 | 每人每年1000元。 | 申请-审核审批-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宁国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科: 0563-4017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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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宁国市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1.《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2.《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宣残〔2019〕17号)。 |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不低于3000元/人。 | 不低于3000元/人。 | 不低于3000元/人。 | 不低于3000元/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市残联审核—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宁国市残疾人联合会就业科: 0563-4017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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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710号 ); 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4〕64号); 5.《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教民生﹝2021〕1号)。 |
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到人)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学生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计财科: 0563-4017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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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 |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普高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 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 3.《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 5.宣城市财政局 教体局 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财教〔2025〕60 号。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到人)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200元、2200元、35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1200元、2200元、3500元三个档次。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1200元、2200元、3500元三个档次。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普通高中学生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计财科: 0563-4017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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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 | 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职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 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 3.《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 5.宣城市财政局 教体局 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财教〔2025〕60 号。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到人)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200元、2200元、35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1200元、2200元、3500元三个档次。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1200元、2200元、3500元三个档次。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中职学生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计财科: 0563-4017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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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农村改厕补助 |
1.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高质量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的指导意见》(皖农社〔2021〕149号);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3〕1204号);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5〕309号); 4.《宁国市关于高质量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农居办〔2021〕17号)。 |
农村改厕施工单位。 | 500元/户。 | 1300元/户。 | 项目镇村在项目主体建设完成并通过自验后,报请市农业农村局开展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向县财政局提交拨付申请。 | 通过局财务科拨付到项目村或施工单位账户。 | 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发放。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乡村建设科: 0563-4015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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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秸秆综合利用 |
1.《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安徽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904号); 2.《关于印发2023年宣城市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农〔2023〕38号); 3.《关于印发2023年宁国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2023〕243号)。 |
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 项目县按照主体遴选结果确定资金奖补标准。 |
1.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市、县认定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2.秸秆收储运奖补。市、县可对标准化秸秆收储点、秸秆收储过程中的运输和贮存开展补贴,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
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奖补内容和标准,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级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秸秆产业化利用和秸秆收储运项目。 |
1.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利用秸秆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量,分别给予60元/吨、48元/吨和36元/吨的补贴; 2.秸秆收储运奖补。对秸秆打捆离田面积500亩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个人或主体,根据“谁打捆离田、奖补谁”的原则,按照不超过50元/亩标准进行奖补。上述两项奖补资金按照省级60%,宣城20%,本级20%的比例进行支付。 |
主体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复审、市级审核。 | 财政部门拨付到实施主体。 | 待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并公示后拨付奖补资金。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农业能源科: 0563-4033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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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宁国市财政局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1.《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皖财农〔2021〕421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根据省下达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 对补贴面积摸底审核、登记造册、公示确认、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服务中心粮油产业科: 0563-4021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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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宁国市财政局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稻谷补贴 |
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4号);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皖财农〔2020〕540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23〕47号); 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管理的通知》(皖财农〔2023〕631号)。 |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的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 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年按规定安排的补贴资金和符合补贴条件的稻谷种植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 由县政府根据省下达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测算确定亩均补贴标准。 | 对补贴面积摸底审核、登记造册、公示确认、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国库集中支付。 | 稻谷集中上市前。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服务中心粮油产业科: 0563-4021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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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轮作试点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4〕7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4〕400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5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皖农农函〔2025〕382号)。 |
承担耕地轮作的种植主体。 | 中央财政按照150元/亩标准测算并下达资金。各地在完成面积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实际,允许适当降低亩均补助标准,扩大项目实施面积。 | 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资金的总额与总验收核实面积统一测算亩均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50元/亩。 | 有意向的种植主体可申请参与项目实施,由农业农村局确定承担项目的主体,相关主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种植任务后,按照验收通过面积和当地亩均补贴标准,获得奖补。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发放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项目实施并验收完成后发放。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服务中心粮油产业科: 0563-4021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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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扩种油菜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4〕7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4〕400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5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皖农农函〔2025〕382号)。 |
承担油菜扩种的种植主体。 | 中央财政按照150元/亩标准测算并下达资金。各地在完成面积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实际,允许适当降低亩均补助标准,扩大项目实施面积。 | 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资金的总额与总验收核实面积统一测算亩均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50元/亩。 | 有意向的种植主体可申请参与项目实施,由农业农村局确定承担项目的主体,相关主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种植任务后,按照验收通过面积和当地亩均补贴标准,获得奖补。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发放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项目实施并验收完成后发放。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服务中心粮油产业科: 0563-4021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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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4〕117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皖农机函〔2025〕167号); 4.《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宁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国市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2024〕202 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随机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服务中心农机推广科: 0563-4034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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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3﹞10号); 5.《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 6.《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153号); 7.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宁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国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2024〕207号)。 |
主要补助承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 |
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在45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或7公斤(含)以上的每头补助50元。 |
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在45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或7公斤(含)以上的每头补助15元。 |
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在45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或7公斤(含)以上的每头补助15元。 |
养殖场(户)在“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线上申报--乡镇(街道)审核、统计--农业农村局数据审查、汇总、公示确认--打卡发放。 | 拨付到实施主体对公账户或个人本人账户。 | 根据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到位后3个月内发放。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科: 0563-4132110 |
1、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在45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或7公斤(不含)以下的以及未区分病死猪长度或重量的,每头补助50元,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40元/头; 2、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不包括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 3、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的,按照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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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1.《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皖扶办〔2018〕104号); 2.《宁国市“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实施方案》(宁农〔2024〕142号)。 |
监测对象家庭中、高职在校学生。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困难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实际消费水平自行确定。 | 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补助。每年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 | 由监测对象家庭子女或委托该户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填写“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请表、提供“学籍证明”,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教体局逐级审核申请对象资格及学籍在校在读信息后,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春季学期原则上在6月底前完成,秋季学期原则上在12月底前完成。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0563-4029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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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禽(畜)防控扑杀补助 |
1.《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 2.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养殖场、户、合作社。 | 720元/头。 | 240元/头。 | 240元/头。 | 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者养殖户本人银行卡、养殖企业(合作社)对公账号打卡发放。 | 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要求。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0563-410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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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 4.《关于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宁人社〔2019〕180号)。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到人) |
每人每月123元。 |
每人每月37元。 |
每人每月25元。 |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或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 | 部门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保科: 0563-4012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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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 4.《关于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宁人社〔2019〕180号)。 |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到人) |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
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从2020年1月起,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 |
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从2020年1月起,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缴费3000元及以上补贴260元。 | 参保人按年度正常缴费,直接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 部门打卡发放。 | 按年度补贴。 |
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保科: 0563-4012693 |
计入基金。 | |
26 | 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技能培训工程补助资金 |
1.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68号); 2.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 |
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不具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年度及毕业2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捕渔民、退役军人、因生育2年内未就业妇女等重点群体。(到人) |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皖人社秘〔2025〕68号文件对应工种补贴标准500-2400元/人; 2.培训期间给予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两后生”、退捕渔民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 |
承训单位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人社局通过系统审核后;培训单位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人社局的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通过系统向人社局申领补贴资金;人社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参训人员个人社会保障卡。 |
1.按照“自主选择、先缴后补、直补个人”的方式,直接通过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障卡发放培训补贴和生活补助;或者通过参训人员社会保障卡先行制发职业培训劵,劳动者凭劵参训,承训机构凭劵申领补贴; 2.生活补助直补参训个人。 |
培训后发放。 |
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科: 0563-402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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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4.《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因战一级:131880元/年; 因公一级:124164元/年; 因病一级:116736元/年; 因战二级:119340元/年; 因公二级:109932元/年; 因病二级:102852元/年; 因战三级:104712元/年; 因公三级:95688元/年; 因病三级:87108元/年; 因战四级:85824元/年; 因公四级:75324元/年; 因病四级:67284元/年; 因战五级:67032元/年; 因公五级:56988元/年; 因病五级:51444元/年; 因战六级:52368元/年; 因公六级:48180元/年; 因病六级:39564元/年; 因战七级:39084元/年; 因公七级:33996元/年; 因战八级:24672元/年; 因公八级:21960元/年; 因战九级:20484元/年; 因公九级:16008元/年; 因战十级:14400元/年; 因公十级:11964元/年。 |
因战一级:131880元/年; 因公一级:124164元/年; 因病一级:116736元/年; 因战二级:119340元/年; 因公二级:109932元/年; 因病二级:102852元/年; 因战三级:104712元/年; 因公三级:95688元/年; 因病三级:87108元/年; 因战四级:85824元/年; 因公四级:75324元/年; 因病四级:67284元/年; 因战五级:67032元/年; 因公五级:56988元/年; 因病五级:51444元/年; 因战六级:52368元/年; 因公六级:48180元/年; 因病六级:39564元/年; 因战七级:39084元/年; 因公七级:33996元/年; 因战八级:24672元/年; 因公八级:21960元/年; 因战九级:20484元/年; 因公九级:16008元/年; 因战十级:14400元/年; 因公十级:11964元/年。 |
因战一级:131880元/年; 因公一级:124164元/年; 因病一级:116736元/年; 因战二级:119340元/年; 因公二级:109932元/年; 因病二级:102852元/年; 因战三级:104712元/年; 因公三级:95688元/年; 因病三级:87108元/年; 因战四级:85824元/年; 因公四级:75324元/年; 因病四级:67284元/年; 因战五级:67032元/年; 因公五级:56988元/年; 因病五级:51444元/年; 因战六级:52368元/年; 因公六级:48180元/年; 因病六级:39564元/年; 因战七级:39084元/年; 因公七级:33996元/年; 因战八级:24672元/年; 因公八级:21960元/年; 因战九级:20484元/年; 因公九级:16008元/年; 因战十级:14400元/年; 因公十级:11964元/年。 |
因战一级:131880元/年; 因公一级:124164元/年; 因病一级:116736元/年; 因战二级:119340元/年; 因公二级:109932元/年; 因病二级:102852元/年; 因战三级:104712元/年; 因公三级:95688元/年; 因病三级:87108元/年; 因战四级:85824元/年; 因公四级:75324元/年; 因病四级:67284元/年; 因战五级:67032元/年; 因公五级:56988元/年; 因病五级:51444元/年; 因战六级:52368元/年; 因公六级:48180元/年; 因病六级:39564元/年; 因战七级:39084元/年; 因公七级:33996元/年; 因战八级:24672元/年; 因公八级:21960元/年; 因战九级:20484元/年; 因公九级:16008元/年; 因战十级:14400元/年; 因公十级:11964元/年。 |
个人提出申请,提供因战因公原始档案或原始病历,县级审查材料,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并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科: 0563-402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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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烈士褒扬条例》; 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
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
烈士遗属 41856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4956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31968元/年。 |
烈士遗属:41856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4956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31968元/年。 |
烈士遗属:41856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4956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31968元/年。 |
烈士遗属:41856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4956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31968元/年。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科: 0563-402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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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战时期入伍 24181元/年; 解放时期入伍 23821元/年; 建国后入伍 23821元/年。 |
抗战时期入伍:26201元/年;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5401元/年; 建国后入伍:25221元/年。 |
抗战时期入伍:26201元/年;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5401元/年; 建国后入伍:25221元/年。 |
抗战时期入伍:26201元/年;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5401元/年; 建国后入伍:25221元/年。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科: 0563-402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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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
帯病回乡退役军人。(到人) |
5892元/年。 | 9888元/年。 | 9888元/年。 | 9888元/年。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科: 0563-402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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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助720元/年/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助720元/年/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助720元/年/人。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科: 0563-402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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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4.《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到人) |
8772元/年。 | 8772元/年。 | 8772元/年。 | 8772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科: 0563-402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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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优函〔2014〕288号); 4.《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参照指标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234号)。 |
义务兵家庭。(到人) | 10000元/年。 | 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 | 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 | 20069元/年。 |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发放两次。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科: 0563-402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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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宁国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5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计划的通知》(皖发改移民函〔2025〕53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个人申请,宁国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宁国市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在每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 | 宁国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移民管理科: 0563-4110673 | ||||
35 |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 号);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5〕147号)。 |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和其他脱贫户等。 | 修缮户不低于0.6万/户,重建户不低于2万/户。 | 修缮户不低于0.6万/户,重建户不低于2万/户。 | 修缮户1万/户,重建户3万/户。 | 农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市审批-组织验收-拨付危房改造资金。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 |
宁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科: 0563-4037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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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救灾救助 |
1.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适时发放。 |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科: 0563-402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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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 | 因灾倒损住房补助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因灾倒损住房需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 一般损坏住房需修缮补助户均2000元。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倒房重建进度,适时发放。 |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科: 0563-402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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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 | 冬春补助 | 受灾群众。 |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 | 春节前发放到位。 |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科: 0563-402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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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生态保护补偿 |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210号)。 |
签订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管护协议的林权权利人。 | 16元/亩。 | 乡镇验收合格—编制资金发放清册—公示—申报—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集体对公账户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森林资源管理科: 0563-4011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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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1.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878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210号); 3.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
非国有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 16元/亩。 | 2025年省级20元/亩;对国家级提标4元/亩。 | 2025年宁国市级公益林15元/亩。 | 乡镇验收合格—编制资金发放清册—公示—申报—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集体对公账户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森林资源管理科: 0563-4011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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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209号)。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农户。 | 延长期每亩补助500元,自2021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亩。 | 乡镇验收合格—编制资金发放清册—公示—申报—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集体对公账户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国土绿化与生态修复科: 0563-4011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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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三十八条。 |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到人)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156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21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56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0563-4037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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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实行特别扶助。(到人) |
子女伤残:460元/人/月;子女死亡:590元/人/月。 | 子女伤残:620元/人/月;子女死亡:800元/人/月。 | 子女伤残:680元/人/月;子女死亡:860元/人/月。 | 子女伤残:770元/人/月;子女死亡:960元/人/月。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0563-4037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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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
1.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到人) |
一级:520元/人/月; 二级:390元/人/月; 三级:260元/人/月。 |
一级:520元/人/月; 二级:390元/人/月; 三级:260元/人/月。 |
一级570元/人/月;二级440元/人/月;三级310元/人/月。 | 一级570元/人/月;二级440元/人/月;三级310元/人/月。 | 手术并发症对象采取限时申报、即时确认的方式。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0563-4037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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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到人) |
20元/人/月。 | 20元/人/月。 | 20元/人/月。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0563-4037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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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关于做好2025年度县区人口健康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5〕4号)。 |
当年新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满40周岁)。(到户) |
3000元/户。 | 3000元/户。 | 30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 0563-4037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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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圆梦行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关于做好2025年度县区人口健康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5〕4号)。 |
对当年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给予2万元以内据实补助(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到户)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 0563-4037860 |
需在正规医疗机构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凭发票据实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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