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联查部门) |
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各县(市)自行发起,自行检查(市本级由市局发起、检查) |
市、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货运车辆 |
总体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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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各县(市)自行发起,自行检查(市本级由市局发起、检查) |
市、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客运输站场经营人 |
总体比例不超过5%(不少于1家)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0月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疾病预防控制、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3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
各县(市)自行发起,自行检查(市本级由市局发起、检查) |
市、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人、公交车辆 |
总体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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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巡游出租车经营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各县(市)自行发起,自行检查(市本级由市局发起、检查) |
市、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巡游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总体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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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预约出租车、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监督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的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抽成“阳光行动”落实情况等 |
各县(市)自行发起,自行检查(市本级由市局发起、检查) |
市、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总体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0月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6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各县(市)自行发起,自行检查(市本级由市局发起、检查) |
市、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驾驶员培训机构 |
总体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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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各县(市)自行发起,自行检查(市本级由市局发起、检查) |
市、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机动车维修经营人 |
总体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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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开展落实情况 |
各县(市)自行发起,自行检查(市本级由市局发起、检查) |
市、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企业、城市客运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渡口经营人、港口码头经营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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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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