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文旅委党组书记、主任张斌就《宁国市2018年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作如下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宣城市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切实加快旅游业转型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一、奖补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旅游企业和个体、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组织。对在税收、安全、环保、诚信经营等方面违法违规受到依法查处或不积极主动承担应有社会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享受本政策扶持。
二、奖励政策
1. 设立专项引导资金。每年设立1500万元的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扶持、品牌创建、旅游公共服务、乡村旅游发展、宣传促销、人才队伍建设等。
2. 补助旅游规划编制。对乡镇(街道)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以及乡镇(街道)或项目业主牵头编制的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经评审通过并正式施行的,按照实际交易额一次性补助50%编制费用,单个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 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每年安排不少于全市1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增减挂用地指标(不包括专项指标),专项用于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编和调整修改时,要充分考虑旅游项目、设施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坚持节约集约、保障重点的原则,对列入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生态旅游项目用地给予支持。土地流转、用途管理及供地方式等按照省及宣城市有关土地政策执行。
4. 补助基础设施建设。对重点旅游项目和新业态旅游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价款超出土地开发成本部分,经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作为项目红线范围外通往项目区的水、电、路、杆线迁移等前期基础配套投资补助。
5. 突出重大项目保障。对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等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或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景区改造提升项目,并纳入市本级及以上重点旅游项目库的,优先解决基础设施、优先保障项目用地、优先配套产业基金,优先申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项目融资。
6. 培育新型旅游业态。对工业旅游、农业旅游、康体养生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低空旅游、旅游演艺、温泉滑雪、房车露营地、旅游小镇等非政府性投资的新业态旅游项目,竣工验收并运营后,按其实际投资规模分别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5000万)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投资100万元以上,首次被评定为精品民宿和舒适民宿旅游项目(不含土地费用和原房屋价值,且为非政府投资项目),且环保排放达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7. 实施税收返还奖励。对新投产运营的旅游企业,自企业取得土地之日起3年内竣工并运营,且一年内营业收入达(应税运营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综合考虑年营业收入和地方贡献率,由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其贡献率给予上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60%返还奖励(旅游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需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需纳入限上商贸统计)。
8. 提升旅游公共服务。对乡镇(街道)、村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统一规划实施的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停车场等旅游配套设施,按计划完成并经验收确认和审计后,最高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建设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休闲驿站,按200元/月给予补助;鼓励在旅游景观廊道沿线,由乡镇旅游公司牵头集中成片种植油菜花、向日葵、薰衣草等花卉,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按100元/亩给予补助(对已经获得农业部门奖补资金的予以扣除)。
9. 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对由乡镇(街道)、村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建设的旅游厕所,经验收合格并通过审计后,最高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旅游厕所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旅游厕所实行“所长制”,明确专人维护,保持清洁、卫生,明察暗访通过率达到85%以上的,A级以上旅游厕所每座每年补助维护费用2000元(收费景区旅游厕所除外)。
10. 加大旅游惠民力度。鼓励景区以开放月、开放日等形式对本地市民或外地游客免费或优惠开放,视情每年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11. 支持创建A级景区。鼓励申创国家3A级以上景区和旅游度假区。对成功创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本级财政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本级财政分别一次性配套奖励80万元、30万元。
12. 鼓励旅游品牌创建。对新获得并挂牌运营的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五星、四星级优秀诚信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级旅游小镇、优秀旅游乡镇(特色旅游名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特色旅游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13. 鼓励旅游商品开发。鼓励开发、生产、销售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对新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金奖、银奖(省级金奖)、铜奖(省级银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对入围安徽省旅游商品“双百”(旅游特色商品或旅游必购商品)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支持以体验为主的非遗产品和传统工艺开发,一次性奖励2万元。
14. 规范农家乐奖补。对新获省级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对按照“五统一”标准建设20户以上并成立农家乐协会的农家乐集群,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15. 打造精品风景廊道。鼓励乡镇(街道)整合资源打造精品风景廊道。按照标准建设的风景廊道,经验收合格并通过审计后,最高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16. 实施梯度奖扶政策。鼓励地接社、组团社、自驾游组织、农家乐协会及旅游平台开展对外招徕游客业务。对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组团来我市旅游,且游览至少2个收费景点并在我市留宿1夜以上的,实行梯度奖扶。对招徕游客到达1000-10000人次/年的,每人次给予8元奖励;10001-30000人次/年的,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30001-50000人次/年的,每人次给予12元奖励;50001人次以上/年的,每人次给予15元奖励。鼓励外地旅行社、自驾游组织和旅游平台开通宁国旅游直通车,对年发班次100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单次组织25辆以上(含25辆)车辆来宁自驾游的(需提前1天向市文旅委报备),按每辆车50元的标准补助。
17. 加大对外旅游宣传。乡镇(街道)、旅游企业举办以旅游为主题的节庆活动或参与外地组织的旅游推介活动,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旅游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的,分别给予参会企业展位费50%、40%、30%的一次性补助。在苏浙沪及省内高速沿线、重要客源地城市入口设置宁国旅游宣传高炮,或沿线高速服务区设置旅游宣传广告,且投放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旅游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18. 补助涉旅摄影资金。对以宁国山水风光为题材的摄影作品,在国家级以上摄影大赛上获奖并取得奖金的,按其所获奖金等额配套奖励。乡镇(街道)及相关企业建设的摄影观景台,经审计验收后,最高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9. 鼓励行业素质提升。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用于对旅游企业诚信经营及各类比赛、培训和奖励。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产业招商和产业对接。鼓励举办美食技能比赛,创新地方特色菜肴文化,对参与美食文化活动获得宣城市级以上奖励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20. 开展智慧旅游建设。建立以大数据为支撑的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智慧政务和智慧营销水平,推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集散中心等场所的无线网络建设。对参与省市级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且无线网络全覆盖的景区,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21. 探索建立专家智库。设立宁国市旅游专家智库,安排1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对为宁国旅游发展出谋划策的专家予以奖励。
三、附则
22. 本政策中未涉及的特大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列入“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23. 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补助),需向市文旅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后报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会审,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并对社会公示后,方可予以拨付。
24. 对同一项目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市文旅委统筹安排,按照就高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25.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宁政〔2017〕48号)文件中的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市文旅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