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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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511/202505-00020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青龙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互动回应】青龙乡2025年4月互动回应反映的问题和回复汇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5-09 发布日期: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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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青龙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互动回应】青龙乡2025年4月互动回应反映的问题和回复汇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5-09
发布日期: 2025-05-09
【互动回应】青龙乡2025年4月互动回应反映的问题和回复汇总
发布时间:2025-05-09 10:30 来源:青龙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来电人反映:宁国市青龙乡龙阁村双河村民组村民陈先生来电反映:2024年公益林补贴至今未发放,现来电咨询,补贴发放时间,请经办单位联系来电人处理。    

责任单位办理说明:尊敬的来电人:您好!您关于“宁国市青龙乡龙阁村双河村民组公益林补贴发放问题”的咨询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1.经核实,目前市林业发展中心已将《宁国市关于2024年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发放清册公示》在宁国市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期已满,现在正在全市造册审核阶段,审核结束后通过财政惠民一卡通发放,预计四月底前发放。青龙乡工作人员于2025年4月4日与来电人回访,来电人表示满意。

来电人反映:宁国市青龙乡大冲(快到青龙桥的地方),有村民把毛竹放在行车道上,占用车道,导致双向车道变成一条道,并且是拐弯处,非常危险。节假日更会造成交通拥堵

责任单位办理说明:尊敬的来电人:您好!您反映的“山路拐弯处,毛竹占用单向车道,导致会车困难,交通危险”问题,宁国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青龙乡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了解,网友反映的道路位于青龙乡龙阁村的X321后东路,为皖南川藏线南入口至储家滩的道路,旁边为毛竹山场,当地群众砍伐毛竹时堆放在道路两侧。时值清明假期,车流量大,当地群众砍伐毛竹后,堆放毛竹占用了部分道路。青龙乡工作人员于4月8日现场查看,当地群众已将占用道路毛竹全部清理完毕,无交通拥堵现场。下一步,青龙乡加强对道路沿线毛竹种植户宣传,禁止占用道路,加强安全防护。同时组织乡、村工作人员对沿线道路进行日常巡逻,对发生占用道路情况,及时进行劝阻、教育。于2025年4月9日15时与网友电话回访,网友表示理解,并对以后工作方向表示满意。

来电人反映:村内灌溉渠改道导致其家房屋一直被水泡,一直在申请重新建房,但一直未通过。现来电投诉,请经办单位联系来电人处理。

责任单位办理说明:尊敬的来电人:您好!您关于“宁国市青龙乡龙阁村洪村组建房申请”的投诉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1、青龙乡政府安排工作人员与来电人取得联系并详细了解情况。来电人提出在老宅原址进行拆房建房的申请,符合相关建房条件。但按照规定,农户申请建房时,需获得相邻户的签字认可。由于来电人与邻居之间存在矛盾,邻居未予签字。经青龙乡工作人员与龙阁村村委会协商,决定由村委会出面协调双方关系,以尽快推动来电人的建房申请获得批准。工作人员于2025年4月7日与来电人回访,来电人表示满意。  

来电人反映:2023年8月至2025年2月在宁国真也农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拖欠其工资20450元未发放,现来电投诉,请经办单位联系来电人处理。    

责任单位办理说明:尊敬的来电人:您好!您反映的“宁国真也农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工资拖欠”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办理情况:2025年4月10日,青龙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与来电人取得联系,并同步与真也公司进行对接,以深入了解相关情况。来电人原系宁国真也农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行政人员,于2025年2月离职,其工资已发放至2024年10月,目前仍有2万余元工资未结清。目前,真也公司虽面临资金周转的困难,但仍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并承诺于2025年4月15日前发放2024年11月工资,2025年5月15日前发放2024年12月工资,后续将依此类推,逐步完成工资发放。青龙乡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来电人,乡政府将密切关注此事,并积极督促公司履行承诺,确保工资能够尽快足额发放。同时,工作人员告知来电人,若真也公司未能履行承诺,可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于2025年4月10日9时40分回访来电人,来电人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电人反映:龙女士再次来电反映:2024年11月7日通过市12345热线反映关于宁国市青龙村王家店真也仙境度假区拖欠其租金问题。2024年11月12日宁国市答复“村工作人员就先与当事人龙女士取得联系并了解情况。后经村委会与真也公司对接,真也公司已于11月初将租金支付到位。因龙女士爷爷将社保卡遗失,不确定田租是否支付到位,后龙女士与真也公司工作人员到银行核实确定田租款已到龙女士爷爷账户。还有部分田租为原真也公司员工周某个人租赁,周某现已从公司离职,因该地块与真也公司未签订租赁合同,真也公司表示本周内与周某联系查找是否有租赁合同,核实确定是周某个人租赁还是真也公司租赁,如核实是公司租赁,将继续支付剩余部分租金;如核实是周某个人租赁,真也公司和村工作人员将会催促周某尽快支付剩余租金。”表示两年多未支付租金,并且另外一块地被建造房屋,租赁不可以建造房屋或者一次性将土地买断。现再次来电投诉,请经办单位联系来电人处理。

责任单位办理说明:尊敬的来电人:您好!您反映的“投诉宁国市真也仙境度假区相关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青龙乡工作人员于2025年4月11日10时与来电人取得联系,并与来电人爷爷到租赁土地现场查看,随后与真也公司对接了解相关情况。来电人是青龙乡青龙村群众,承包经营的土地租赁给宁国真也农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相关租金已支付,现剩有约0.7亩的种植老鹰茶的土地租赁情况未核实,一直未支付租金。联系公司原负责土地租赁的员工周某,已承认相关租赁情况,但需回原办公地点寻找租赁合同,公司表示,如核实是公司租赁,将支付租赁期间的租金。关于真也天境北二区2号楼附近租赁土地建设房屋情况,因项目施工,项目方在租赁土地搭建临时建筑,待完工后恢复原样。关于来电人咨询是否可将相关地块征收问题,青龙乡告知其关于征收情况需咨询上级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规划局,并将于4月底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青龙乡已于2025年4月11日16时40分与来电人回访,来电人表示满意。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电人反映:4月10日前往宁国市真也天境景区游玩,该景区为公开式不收费景区,该景区内帐篷及凳子未标明营业性质,来电人只是在帐篷下坐了一会儿,宣城·寻野露营公司工作人员便以其使用帐篷为由向来电人胡乱收费,且该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对来电人进行威胁恐吓,现来电投诉,要求该公司工作人员向来电人道歉,请经办单位联系来电人处理。    

责任单位办理说明:尊敬的来电人:您好!您反映的“ 宁国市真也天境景区内宣城·寻野露营公司相关”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办理情况:1.青龙乡文旅工作人员于2025年4月11日与来电人及真也公司相关负责人分别电话联系沟通,经双方表述及调取现场视频监控调查了解,4月10日,来电人与家人一行3人前往真也天境游玩,在不知情情况下暂用寻野露营营地帐篷及座椅,寻野露营营地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来电人告知现场帐篷及座椅为其公司营业所设,需收费使用,双方在沟通中发生争执,后该工作人员报警,青龙派出所出警调解。经青龙乡文旅工作人员沟通双方,4月11日晚,真也公司相关负责人已与来电人电话联系沟通表达歉意,表示已对该寻野露营营地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上报公司人事部门处理。现公司人事部门给予其500元罚款处理。真也公司相关负责人已于2025年4月16日再次联系来电人,向其反馈公司已给予该工作人员500元罚款处理情况,来电人表示满意。    

来电人反映:2月18日通过市12345热线反映宁国市真也天境度假酒店拖欠工资问题。2月20日宁国市答复“2025年3月15日前发放2024年10月份工资,2025年4月15日前发放2024年11月份工资,依次类推,逐步完成发放。面谈结束后,青龙乡工作人员告知来电人袁某润,青龙乡将密切关注、积极督促公司履行承诺,要求公司尽快足额发放工资,并告知来电人口头协议达成后仍可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电人表示工资只发放了一小部分,拖欠大部分工资未发放。现来电投诉,要求劳动部门加强督促力度,并配合来电人走司法途径维权。请经办单位联系来电人处理。    

责任单位办理说明:尊敬的来电人:您好!您反映“宁国市真也天境度假酒店工资拖欠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办理情况:青龙乡已安排人员于2025年4月17日10时与来电人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经与来电人及其邻居协商,定于下周组织双方在龙阁村村委会面谈,以便尽快批准来电人申请。青龙乡已于2025年4月17日11时回访来电人,来电人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电人反映:宁国市青龙乡龙阁村龙口头村民组洪女士来电反映:其现准备将自己与父亲的林权证进行分开,后村委会、生产队、林业站都进行签字盖章,但宁国市政务中心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告知需所有兄弟签字或者通过法院,其不认可。现来电求助,请经办单位联系来电人处理。    

责任单位办理说明:尊敬的来电人:您好!您反映的“求助宁国市青龙乡龙阁村龙口头村民组相关问题”,自然资源规划局、青龙乡答复如下: 一、核查办理情况: 1.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林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方式予以登记。经查,来电人反映的山场登记在原户主葛某名下,共6宗24.7亩。来电人称是葛某大儿媳,1991年村民组林权调整,将来电人丈夫1人份调出,来电人和来电人儿子调入,均登记在葛某名下。2025年初来电人与葛某签订了林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中一人份4.4亩山场分配转至来电人名下,但葛某于4月份至不动产登记窗口称签订的合同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同意配合来电人办理林权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的规定,自然资源规划局暂无法为来电人办理林权不动产登记。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建议来电人向属地青龙乡及龙阁村反映并请求调处您户山场存在的权属纠纷情况。下一步,待属地乡镇、村、组明确原林权登记的权利归属,调解好权利人之间纠纷后,自然资源规划局将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2.青龙乡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4月24日联系来电人并告知来电人具体情况,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以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答复为准。原林权登记的权利归属,可向村委会申请调解。 4月21日10时,自然资源规划局已对来电人进行回访,其对办理结果表示已知晓。 4月24日10时,青龙乡已对来电人进行回访,其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来电人反映:宁国市真也天境·鹭鸣苑业主严先生来电反映 :该小区附近经常性有游客来进行游玩,导致周边环境变得脏乱差,游客燃放爆竹烟花,破坏草地,影响居民正常休息,并且车辆拥堵,影响居民正常交通出行,现来电投诉,要求进行整改,请经办单位联系来电人处理。   

责任单位办理说明:尊敬的来电人:您好!您反映的“宁国市真也天境·鹭鸣苑附近环境污染问题”,宁国市青龙乡答复如下:青龙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于2025年4月23日14时许与来电人严先生电话联系,并将来电人严先生反映的相关问题转告真也公司。真也天境·鹭鸣苑为房地产项目,非封闭式小区管理,且河道附近草坪为公共区域,虽产权不属于真也公司,但由公司管理。随着皖南川藏线的热度提升,真也天境也成为旅游热点区域,游客较多,造成了车辆较多拥堵,以及环境卫生压力较大,节假日有游客燃放烟花现象。青龙乡在周末、节假日等均安排工作人员、保洁员对大草坪附近环境卫生进行清扫、车辆拥堵进行疏导,对燃放的烟花爆竹组织志愿者进行清理,并指定烟花爆竹燃放区、禁放区,减少对周边住户的大气、噪声污染。下一步,青龙乡将督促公司强化保洁员清扫频率、保安巡逻力度,对附近的不文明行为及时劝阻,保护好周边环境。2025年4月23日15时30分,青龙乡与来电人进行回访,其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来电人反映:上海市某建筑企业来电咨询:经介绍了解宁国市青龙乡有安徽世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宁国市世昌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天路1号文旅综合体项目。现来电咨询该项目是否属实,请经办单位联系来电人答复。

责任单位办理说明:尊敬的来电人:您好!您咨询的“宁国市青龙乡天路1号文旅综合体项目相关”问题,青龙乡答复如下: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预审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24〕7 号)要求,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及度假区非核心区的文旅项目,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对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报由市青龙湾管委会牵头宁国市级相关部门预审。目前该项目尚处乡镇初步了解审查阶段。4月23日,青龙乡已对来电人进行回访,其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来电人反映:徐女士来电咨询:宁国市储家滩区域是否可以建造壁炉窑以及能不能用木头搭建小厨房,现来电咨询,请经办单位联系来电人解答。

责任单位办理说明:尊敬的来电人:您好!您咨询的“宁国市储家滩区域是否可以建造壁炉窑以及能不能用木头搭建小厨房”问题,青龙乡人民政府答复如下:一、核查办理情况:2025年4月24日09时青龙乡立即安排工作人员与来电人联系,经了解,来电人拟建造壁炉窑以及厨房的位置非建设用地,不符合村庄规划,已当面告知来电人。

来电人反映:宁国市青龙乡西林村第六村民组胡先生来电反映:前期其家自行填土开垦出来一块荒地,现在想在该区域修建房屋。村委会告知此区域为耕地无法修建房屋。现来电求助,请经办单位联系来电人处理。    

责任单位办理说明:尊敬的来电人:您好!您反映的“前期其家自行填土开垦出来一块荒地,现在想在该区域修建房屋。村委会告知此区域为耕地无法修建房屋。”的问题,宁国市青龙乡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一、核查办理情况 青龙乡农民建房审批办公室及青龙乡自规所相关工作人员2025年4月25日与来电人已电话沟通,已告知当事人具体情况:根据青龙乡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该户所说开垦地块不属于建设用地,不允许在该处建房。且青龙乡农民建房审批小组于2025年4月25日上午到现场与其沟通并调查发现该户在距离开垦处向西50米处有老住宅,不满足异址新建条件。 4月28日,宁国市青龙乡人民政府已对来电人进行回访,其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