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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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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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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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其中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等人员身份信息由民政部门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和其他脱贫户等人员身份信息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各地在确定补助对象时应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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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二、规范优待内容”“三、补助对象及认定”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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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鉴定(评定)。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以《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简明易行的农房安全鉴定办法,组织人员培训后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对于结构安全情况复杂、难以简易判断的农房,应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无房户由户口所在村(居)委出具无房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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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村〔2021〕37号)中关于“三、保障对象”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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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程序。各地要严格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不可同时享受。以前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因小型自然灾害转危的,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但已纳入灾后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2016年以前实施的危房改造,且符合现行农房抗震改造条件,经鉴定目前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农户有意愿进行抗震改造的,可实施农房抗震改造。上述情形,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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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三、补助对象及认定”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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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农房抗震改造新建和加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分别在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新建和修缮加固户均补助基础上适当予以上浮。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统筹,根据实际情况,要进一步细化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到户补助标准,避免补助资金结余,提高补助资金拨付率和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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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分别关于“拓宽资金筹措渠道”“补助标准”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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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共享。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同农业农村、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新增重点对象人员名单,县级住建部门要逐户开展安全鉴定(评定),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同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每年度纳入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信息,以及住房出现安全隐患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动态信息,及时推送给同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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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部门筛查预警工作的通知》(皖农帮扶〔2025〕2号)中关于“加强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内容”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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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农房风貌管控。各地要加强对农房风貌的技术指导与管理,加大《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房设计图集》应用推广力度,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宜居农房。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相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施工,确保改造后农房满足正常使用安全要求,具备基本使用功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探索装配式建造方式,结合实际配置水电厨卫等生活设施,对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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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提升农房建设品质”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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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五个基本”,确保改造后房屋符合住建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同步达到《安徽省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试行)》抗震设防标准。要优先选用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施工任务。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管理和技术人员加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频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新房建成后旧房要予以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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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持续推进农村危房和抗震改造”“严格质量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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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竣工验收环节。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主要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质量、资金拨付、档案资料、旧房拆除及群众满意度等,农房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抽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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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严格竣工验收”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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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档案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做到一户一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过程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应包括农户个人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对象鉴定表、村民主评议记录、改造公示材料、改造申报审批表、改造协议书、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表、竣工验收表、实景照片(改造前、中、后),以及农户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其他所需资料等(详见附件3)。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计划及农户档案信息要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动态维护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信息采集和录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信息录入的审核管理,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组织抽验核对,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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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加强档案信息管理”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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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一卡通”管理要求,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通过统建代建方式实施改造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禁止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单纯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坚决制止单纯的“刷白墙”现象,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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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加强档资金使用管理”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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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工程进度月报制度,每月按时将工程进度上报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送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上工作实行进度“月报制”,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实施进度。同时要注意搜集整理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典型案例,原则上每个市每半年报送不少于1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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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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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访处置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住建部部署要求,高站位谋划、高标准推进、高质量整治农村危房改造领域突出问题,着力化解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信访问题,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问题,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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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加强信访处置工作”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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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和激励。各地要严格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强化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审批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执行年度绩效评价,对工作绩效好的市、县在补助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体现结果导向,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提升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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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加强监督和激励”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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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村建设工匠技术培训。各地要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尤其是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的培训,在培训建筑识图、建筑选材、建筑风貌、施工建造专项技能的同时,鼓励“一专多能”,跨工种参加培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匠每3年至少轮训1次,按照《关于做好“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2〕744号)要求,完成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年度任务。同时,要督促各培训机构将培训学员情况录入全国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服务平台(http://113.201.104.122:8001/)。对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委托工匠培训机构按规定颁发培训合格证,及时将工匠培训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合格乡村建设工匠名单,引导村民选择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农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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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技术培训”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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