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溪镇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中溪镇人民政府> 回应关切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501-00254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主动回应-转载】森林防火温馨提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1-21 发布日期: 2025-01-21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501-00254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主动回应-转载】森林防火温馨提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1-21
发布日期: 2025-01-21
【主动回应-转载】森林防火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5-01-21 14:36 来源:中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大市民朋友:

入冬以来,我市一直无有效降水,天干物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连续数日高达到5级(极度危险)。春节将至,进山游玩、返乡祭祖、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增多,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特提示如下:

一、森林防火,从我做起。“一点星星火,可毁万亩林”,森林防火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请您增强森林防火意识,凝聚共识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携手共筑森林防火“安全线”,做到防患于未“燃”。

二、自觉防范,严控火源。请您带头遵守《宁国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防火期不得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吸烟、烧荒、烧田埂、烧秸秆、炼山、玩火、野炊、点火取暖、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燃香烧纸祭祀以及爆破、电网狩猎等行为。

三、移风易俗,文明祭祀。树立文明、安全、绿色、环保的祭祀新风尚,倡导以敬献鲜花、家庭追思、植树祭奠等方式祭扫,将中华民族慎终追远的情感与森林防灭火的责任结合起来,争做文明祭扫方式的倡导者和传播者。

四、心存法治,守护安全。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凡违规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刑法》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齐心协力、共同呵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如发现森林火情,请及时拨打电话0563-4012193或0563-4025539报警,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扑救。“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有了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宁国必将更加美丽。

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恭祝全市人民新春愉快、幸福安康!


宁国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