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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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503-0004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3月3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3-19 发布日期: 2025-03-19
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503-0004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3月3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3-19
发布日期: 2025-03-19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3月3周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5-03-19 15:37 来源: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刘*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200817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5〕第5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5年3月11日19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举报,发现当事人刘辉在东津路沿街店铺张贴宣传品,内容是“卷帘门安装维修13966237303”。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罚款 2025年3月11日19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举报,发现当事人刘辉在东津路沿街店铺张贴宣传品,内容是“卷帘门安装维修13966237303”。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斌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5/03/12 2025/03/12
苏州昆岳货运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205****1870667E 李*蝶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5〕第6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5年3月11日8时45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苏州昆岳货运有限公司在宁国大道与G329国道交叉口驾驶苏E6B71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散装货物(混凝土)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5年3月11日8时45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苏州昆岳货运有限公司在宁国大道与G329国道交叉口驾驶苏E6B71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散装货物(混凝土)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0.100000 2025/03/14 2025/03/14
徐*林 自然人 身份证 330825******192935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5)第7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025年3月18日12时5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徐柏林在宁国市城西路大市场入口附近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菠萝)。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2025年3月18日12时5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徐柏林在宁国市城西路大市场入口附近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菠萝)。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5/03/18 2025/03/18
吴* 自然人 身份证 341282******204351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5)第8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025年3月18日16时24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吴磊在宁国市城西路第二幼儿园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米泡)。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2025年3月18日16时24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吴磊在宁国市城西路第二幼儿园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米泡)。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5/03/19 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