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修订版《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25〕1号),并依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入学管理
(一)一、七年级新生入籍
1.审核入学资格。凡属我校招生范围的学龄儿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出生证、户口本、房产证明材料、接种证等严格审查入学资格。
2.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进行注册,并配合学校进行新生学籍信息采集。
3.学生入学后,学校须在2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为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二)信息更新与核验
1.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
2.每学期开学后,学校须更新学籍信息,确保“人籍一致”,并至少每学期核准一次学籍状态。
3.学生升学、转学等基础信息变动,需在1个月内完成系统更新。
(三)特殊群体保障
1.残疾学生
(1)无法到校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注册学籍并提供送教上门服务;随班就读学生学籍可保留或转入特教学校。
(2)对于需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学生,应出具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相关鉴定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明确其特殊学生身份,学校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提供特殊教育和帮扶。
(3)对于严重残疾而不能到校就学的特殊儿童,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按法定的入学年龄注册学籍,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2.缓学学生
(1)对于适龄入学儿童需要延缓入学(以下简称缓学)的,应出具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缓学手续。
(2)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缓学学生暂缓注册学籍。
二、学籍变动管理
(一)转学管理
1.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2.凡随家长迁入我校入学片区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明、户口本及相关房产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依班额情况,经分管副校长批准,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3.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我校提出转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办理转出手续。
4.转学方式
跨省转学:简化材料,实行“一网通办”,转入/转出学校及主管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省内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细则,确保“籍随人走”。
(二)休学与复学
1.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时,可持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休学,经班主任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
2.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校领导批准后续休学。
3.学生休学期满或病愈后持医院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并由学校进行编班入学。
(三)控辍保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退学,学校需动态跟踪辍学情况并开展劝返工作。
(四)毕业与注销
1.学生毕业、结业后,学籍信息保留于国家系统,逐步推广电子证书。
2.学生死亡,学校须在60个工作日内注销学籍。
三、安全保障与监督
1.信息安全管理
建立五级预警机制,定期更新账号密码,封存半年未使用的账号。
学籍数据需脱敏或匿名化处理后方可外供,违规使用按“谁批准、谁负责”追责。
2.队伍建设
配备专职学籍管理员,优先选聘信息技术能力强者,纳入绩效工资与职称评定优待范围。
3.监督与追责
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督导,对违规建立学籍、泄露信息等行为依法追责。
四、政策依据与延伸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