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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501-0002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7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1-27 发布日期: 2025-01-27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501-0002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7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1-27
发布日期: 2025-01-27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75号)
发布时间:2025-01-27 11:27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朱XX,男,汉族,19XX年12月生,身份证号:XX,户籍地:XX,送达地址: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地址:宁国市河沥溪高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晟,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及于2024年12月3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25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形式(邮件号:XX), 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宁国市2022年第3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内,涉及申请人(户)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现状调查情况(土地的现状调查情况包括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现状调查情况包括权属、种类、数量)”信息。被申请人于当日签收上述快递,截至目前,仍未给予申请人任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置之不理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立即向单位收发室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均表示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任何资料。申请人提交的快递面单并没有被申请人任何工作人员或者门卫的签名盖章。经向快递单位了解,快递回执上显示的单位收发室签收系快递人员自己在系统上确认的,并不是答复人或者门卫点击确认的。综上,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要求公开宁国市2022年第3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内,涉及申请人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和青苗的现状调查情况的公开申请,故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法查明:申请人系宁国市XX办事处XX居民XX组居民。2024年10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号:XX,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宁国市2022年第3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内,涉及申请人(户)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现状调查情况(土地的现状调查情况包括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现状调查情况包括权属、种类、数量),所需信息提供方式为书面,送达方式为快递邮寄。网络查询邮件号:XX的邮件已于2024年10月25日代签收,签收人: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截至2024年11月28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书面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邮寄面单照片、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邮件查询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有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邮件填写的地址与被申请人机构地址一致,邮件查询网页截图显示2024年10月25日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应视为被申请人已收到该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提交的快递面单没有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或者门卫的签名盖章,快递回执上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系快递人员自己在系统上确认否认其收到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观点本机关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依法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