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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501-00028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74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1-03 发布日期: 2025-01-03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501-00028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74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1-03
发布日期: 2025-01-03
宁国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74号)
发布时间:2025-01-03 11:25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叶XX,男,19XX年9月生,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住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交通运输局,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阳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宝,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搬离通知书》,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搬离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及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即,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必须是行政行为。本案中,案涉凉亭道班房系被申请人固定资产,《限期搬离通知书》系被申请人作为凉亭道班所有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申请人针对该《限期搬离通知书》提起的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