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73号)
发布时间:2025-02-06 09:12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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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X,男,19XX年1月生,汉族,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户籍地:XX,住址(邮寄地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宁国市市府巷。
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就其针对宁国市XX网咖厅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在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XX电竞(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上网时购买香烟一包,商家无证经营,烟草存在质量问题,口感低劣。后查看商家资质,商家并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其存在认知不清、渎职行为。虽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烟草专卖工作,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安徽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中第二十七条等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都是可以立案处罚的,也就是说主管以外的部门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授权)可以管理相关事务,且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上述法律法规均已授权于被申请人),而被申请人回复的非本部门管辖依据仅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对于上述法律法规中属于其职责的条款视而不见,认知不清,逃避法定职责。举报人先将被举报人的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香烟的违法行为举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相关法律确定被申请人有权对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具有处罚权的基础上,不应再推脱给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因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有证无证一查便知,需高效执法) ,确实遇到案情复杂的情况也应当先立案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请求烟草主管部门协助,并无法律法规规定无烟草许可证经营仅由烟草主管部门处理。如被申请人依据地方法律法规对于举报(包括但不限于烟草的)没有处理权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且本次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被申请人也需要告知本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但被申请人并未如此,也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应该予以指正。综上,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因售卖香烟属于行政许可项目,本案中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网吧不可能从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获得进货资格,且市面上存在假烟的制售,所以申请人认为该网吧售卖的香烟掺假,损害了本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举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2013]行他字第14号)亦明确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 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2024年11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有理有据。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登记编号为XX的申请人发起的对被举报人的举报,申请人称其于11月7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香烟,举报被举报人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且销售的香烟疑似假烟,被申请人于当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建议其向烟草专卖局进行投诉举报的回复。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回复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二十九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同时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及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举报被举报人未取得烟草证及可能销售假烟的事项属于烟草专卖局的监管范畴。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及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司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建议申请人向烟草部门举报有理有据,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在2024年11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逃避法定职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顺私、假冒伪劣行为。关于“会同’的解释也很明确,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的《立法技术规范》,“会同”用于法律主体之间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况。“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 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这里的有关部门不仅包括工商也包括交通、公安、海关等部门。也就是说在查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烟草行政违法行为面前,市场监管部门才有部分参与行政检查的权力,其自身无单独的烟草监督检查权。因此,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被申请人建议其向烟草专卖局举报未违反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的决定,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申请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本机关依法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1月7日在宁国市XX网咖厅通过微信二维码向谭XX支付人民币25元购买香烟一包。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宁国市XX网咖厅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香烟,认定是来路不正的假烟,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如在调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线索可电话联系。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烟草问题请向烟草局进行投诉举报。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扫二维码付款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香烟照片、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举报的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对被举报人是否存在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经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未经核查直接决定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