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通知公告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503-00004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以案释法】:未按排污许可排放污水,使污水直接排放至污水管网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3-03 发布日期: 2025-03-03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503-00004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以案释法】:未按排污许可排放污水,使污水直接排放至污水管网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3-03
发布日期: 2025-03-03
【以案释法】:未按排污许可排放污水,使污水直接排放至污水管网
发布时间:2025-03-03 16:59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处理工业污水时,未按照操作规程对生产中产生的含酸废水进行中和调节处理,致使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使得该公司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宁国市宁港水务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整,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污水处理站,确保污水处理站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案示警:

   管网是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支撑,它与河道相连,确保城市排水系统科学畅通。若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道,则容易堵塞管道,降低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能力,从而导致水体污染甚至是饮水安全问题。

   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生产废水做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