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中铝业)
发布时间:2025-01-20 11:08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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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浙中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TNC8Y4L,法定代表人陆松,地址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生态产业园明心南路。
经调查,2024年12月24日,你公司在处理工业污水时,未按照操作规程对生产中产生的含酸废水进行中和调节处理,致使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2024年12月25日5时—8时,你公司将该生产废水排放至宁国市港口污水处理厂。2024年12月25日11时,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中间一格沉淀池、废水排放管道内积水等4个点位采集水样监测。2025年1月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污水处理站中间一格沉淀池、废水排放管道等4个点位水样pH值介于1.6-2.4之间,呈强酸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1份,证明陆松、王*琴、孙*春与安徽浙中铝业有限公司的关系及身份。
2、2024年12月2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2024年12月25日安徽浙中铝业有限公司污水管网内有废水向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生态产业园污水管网内排放,同时现场对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的事实。
3、2024年12月26日、12月30日及2025年1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12月25日5时13分至8时,安徽浙中铝业有限公司向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生态产业园污水管网内持续排放污水,截至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安徽浙中铝业有限公司污水管网内有废水向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生态产业园污水管网内排放,同时现场对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的事实。
4、2024年12月26日调取的《安徽浙中铝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5、2025年1月2日,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宁国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出自安徽浙中铝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的废水pH值介于1.6-2.4之间。
6、2025年1月6日及1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2025年1月13日调取的《安徽浙中铝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规程》,证明2024年12月24日,安徽浙中铝业有限公司在运行污水处理站时,未按照《安徽浙中铝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致使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2025年1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调取的安徽浙中铝业有限公司与宁国市宁港水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污、废水纳管协议》、宁国市宁港水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宁国市港口污水厂设备巡检/运行记录表》复印件、《情况说明》及对运营单位主管李嘉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安徽浙中铝业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最终进入宁国市宁港水务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宁国市港口镇污水处理厂并对该污水处理厂生产经营造成较轻影响。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采样人员采样证2份,证明办案人员及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整(¥22400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