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科博尔智能机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TGKNY35,法定代表人叶申阳,地址宁国市港口镇新港大道25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厂区西北侧建有两座喷漆车间,均配套建有伸缩式喷漆房(自带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2024年11月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你单位一侧喷漆房处有部分喷漆工序在喷漆房外作业,另一侧喷漆房处溶剂油清洗工序在喷漆房外作业且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工作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叶申阳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陈*均为你单位员工;
2.《年产5000台/套数控机床项目》环评(部分)及批复、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年产10000吨小型数控机床用铸造即年产1500台/套小型数控机床项目》环评(部分)、批复及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部分)1份,证明你单位有相关环保手续,按要求喷漆车间喷漆操作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滤棉过滤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
3.2024年11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8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两座喷漆车间均在生产,左侧喷漆车间部分产品喷漆时喷漆操作在喷漆房外进行,右侧喷漆车间清洗操作在喷漆房外进行,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使用;
4.你单位提供的溶剂油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证明该公司清洗操作使用的原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10%,操作时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
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清洗操作按规定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6.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宁国科博尔智能机床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小型数控机床用铸造即年产1500台/套小型数控机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复函》《关于宁国科博尔智能机床有限公司年产5000台/套数控机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小于1吨。
7.2024年12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在对你单位进行复查时你单位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将右侧喷漆房进行了拓宽加长,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均在喷漆房内进行;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办案资格。
你单位部分产品喷漆、刮腻子及清洗操作未在喷漆房内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 号)》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因素及阶次,对你单位案件总分值进行裁量,并计算罚款金额,具体如下:
空间设备密闭情况:你单位喷漆活动建有密闭的伸缩式喷漆房,已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分值取6%。
逸散范围:检查时仅在车间现场闻见明显异味,影响范围较小,分值取0%。
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根据环评批复的VOCS排放总量指标,年排放量小于1吨,分值取0%。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首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分值取0%。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你单位位于开发区内,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取0%。
罚款金额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6%=3.08万
现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