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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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502-0005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旭)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5〕10号
成文日期: 2025-02-22 发布日期: 2025-02-22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502-0005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旭)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5〕10号
成文日期: 2025-02-22
发布日期: 2025-02-22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旭)
发布时间:2025-02-22 17:25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刘旭:

身份证号码:3****************3,工作单位:合肥绿都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职务:环评师,住址:**市**区******栋**室。

经调查,你编制的《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石灰岩矿6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砂岩矿(海螺山矿区)深部扩界采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评价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依据安徽省地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 34/3576-2020),该项目应当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 34/3576-2020),你编制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合肥绿都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刘旭、马*庆、李晶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周*刚、谢*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何*发、邹*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4年12月10日调取的《工程咨询服务合同》、12月13日调取的《关于编制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用石灰岩矿区深部扩界采矿技改工程项目相关设计的委托书》及12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石灰岩矿6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砂岩矿(海螺山矿区)深部扩界采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经委托由合肥绿都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编制的。

3.2024年12月10日及2025年1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调取《关于移送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石灰岩矿6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砂岩矿(海螺山矿区)深部扩界采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问题线索的函》《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石灰岩矿6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砂岩矿(海螺山矿区)深部扩界采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合肥绿都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环评师李晶晶、刘旭编制的《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石灰岩矿6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砂岩矿(海螺山矿区)深部扩界采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评价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情况,该公司在环评文本中有对照《露天开采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4.2025年1月2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商请技术复核的回函》证明你编制的《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石灰岩矿6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砂岩矿(海螺山矿区)深部扩界采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评价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情况,该公司在环评文本中有对照《露天开采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5.2025年1月8日,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提交《关于宁国水泥用灰岩砂岩深部扩界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相关情况的说明》,同时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石灰岩矿6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砂岩矿(海螺山矿区)深部扩界采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会专家组组长刘*峰出具关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石灰岩矿6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砂岩矿(海螺山矿区)深部扩界采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一次评审未通过的情况说明,证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进行环评报告书编制,并按要求提供了报告书编制的相关材料,履行了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本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在调查过程中,你于2025年1月9日提出异议:1、不认为在环评编制过程中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情况;2、不认为存在未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就此我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复核,对你提出的关于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问题的异议,我局不予采纳;对你提出的关于项目未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的异议,我局予以采纳。

我局于2025年2月13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宁)罚告〔2025〕9号)告知你本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对你本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同时责令你本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本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