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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55631526X5/201907-00043 组配分类: 职业资格考评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 文号: 皖价费[2005]72号
成文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19-07-19
索引号: 1134170255631526X5/201907-00043
组配分类: 职业资格考评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
文号: 皖价费[2005]72号
成文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19-07-19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
发布时间:2019-07-19 00:00 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皖人函〔2004〕28号)悉。鉴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收费多年未作调整,为补偿开支,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经研究,同意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 评审费收费标准。高级每人300元;中级每人160元;初级每人100元。

  以上为向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收取的最终费用,其中含人事行政部门收取的报名资格审核、申报表格费每人10元,由谁终审谁收取,不得层层收取,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专业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10元,主要用于证件制作、审批、管理等支出。

  三、考试答辩费收费标准。对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按每人100元收取考试答辩费,用于笔试、面试、论文答辩等费用支出。考试答辩费与评审费不得一并收取。没有进行笔试、面试和论文答辩的,不得收取考试答辩费;笔试、面试和论文答辩没有通过的,不得收取评审费。

  四、本文下发后,收费单位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7〕55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