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要求,我单位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已根据2017年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等工作调整完善,并按要求向市政府备案。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市商务局
2018年1月31日
目 录
一、其他权力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4、洗染经营者备案
一、其他权利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强化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由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监管的主要任务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条件、时限、程序、登记表的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备案登记的办理权限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二)明确备案登记的审查过程
1、受理环节
(1)形式审查。经办人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①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③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⑤其他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
(2)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当当场受理申请;依法不需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本级商务部门签发权限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商务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初审环节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1)申请人是否是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4)申请人是否正确填写下载登记表所包含企业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
(5)其他应当进行审查的内容。
3、审批环节
审批人根据经办人的初审意见,结合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作出准予签发或不予签发的审批决定。
办理期限:收到办理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遇有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决定、送达环节
(1)打印制作备案表。审批人审批同意备案申请的,经办人由管理系统打印制作备案表,送达申请人。
(2)审批人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经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要求: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签发机关的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签发机关,应当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建立健全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接受上级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签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2、备案表的使用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备案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备案表自动失效;备案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经营者需在30日内办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备案表自动失效;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表。
(二)相关法律责任
1、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签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2)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签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资格;
(3)行政处分;
(4)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违规使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企业,登记机关暂扣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整改完成并符合现行规定后,及时发还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整改后仍不符合现行规定的,没收并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上级商务部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监管工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监管的主要任务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条件、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备案登记的办理权限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当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应当符合,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授权或者委托;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具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以及专门人员等条件。
(二)明确备案登记的审查过程
1、受理环节
(1)形式审查。经办人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①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③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⑤其他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
(2)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当当场受理申请;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本级商务部门签发权限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商务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初审环节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1)申请人是否是全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2)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4)申请人是否具备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
(5)其他应当进行审查的内容。
3、审批环节
审批人根据经办人的初审意见,结合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作出准予签发或不予签发的审批决定。
办理期限:收到办理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遇有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决定、送达环节
(1)打印制作许可证。审批人审批同意备案申请的,经办人打印制作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2)审批人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经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要求: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应当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接受上级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2、许可证的使用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二)相关法律责任
1、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2)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资格;
(3)行政处分;
(4)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未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违规使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企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监管的主要任务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的条件、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备案登记的办理权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备案登记的审查过程
1、受理环节
(1)形式审查。经办人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①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③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⑤其他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
(2)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当当场受理申请;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本级商务部门签发权限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商务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初审环节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1)申请人是否是宁国市域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并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条件的企业法人;
(2)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是否具备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当进行审查的内容。
3、审批环节
审批人根据经办人的初审意见,结合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作出准予签发或不予签发的审批决定。
办理期限:收到办理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遇有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决定、送达环节
(1)打印制作备案表。审批人审批同意备案申请的,经办人打印制作备案表,送达申请人。
(2)审批人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经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要求: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机关的要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机关,应当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有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管理制度,接受上级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2、备案表的使用要求: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二)相关法律责任
1、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2)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的资格;
(3)行政处分;
(4)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企业,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洗染经营者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我市洗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洗染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洗染经营者备案监管的主要任务是洗染经营者备案的条件、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备案登记的办理权限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备案登记的审查过程
1、受理环节
(1)形式审查。经办人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①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③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⑤其他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
(2)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当当场受理申请;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本级商务部门签发权限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商务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初审环节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1)申请人是否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洗染行业;
(2)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是否具备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当进行审查的内容。
3、审批环节
审批人根据经办人的初审意见,结合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作出准予签发或不予签发的审批决定。
办理期限:收到办理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遇有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决定、送达环节
(1)打印制作备案表。审批人审批同意备案申请的,经办人打印制作备案表,送达申请人。
(2)审批人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经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要求:
1、洗染经营者备案机关的要求:洗染经营者备案机关,应当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有关洗染经营者备案管理制度,接受上级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办理洗染经营者备案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2、备案表的使用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相关法律责任
1、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洗染业管理办法》办理洗染经营者备案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2)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洗染经营者备案的资格;
(3)行政处分;
(4)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者,由市商务局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