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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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410-0015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本级文件】关于做好2025年度计生奖扶、特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宁卫健家〔2024〕4号
成文日期: 2024-10-11 发布日期: 2024-10-12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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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本级文件】关于做好2025年度计生奖扶、特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宁卫健家〔2024〕4号
成文日期: 2024-10-11
发布日期: 2024-10-12
有效性: 有效
【本级文件】关于做好2025年度计生奖扶、特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2 10:13 来源: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中心)、计生协:

  为做好2025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根据国家奖扶特扶制度及省、宣城市有关工作要求,确保计生奖、特扶政策落到实处,现将2025年计生奖扶、特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的资格确认条件和奖扶金标准。

  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条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文件执行;奖扶金标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财教〔2014〕185号)文件执行。奖扶金标准如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2. 特1(计生特扶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条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文件执行;扶助金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国家财政部 卫健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43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扶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皖财社〔2022〕975号)、《关于印发宣城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宣办电〔2022〕67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提升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16〕95号)和《宁国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纪要》文件执行。扶助金标准如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3. 特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纳入特扶范围的资格确认条件和扶助金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国家财政部 卫健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432号)、《关于印发宣城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宣办电〔2022〕67号)文件执行。扶助金标准如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二)认真组织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1. 农村部分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龄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个案可参照省人口家庭处《2020年“三项制度”政策口径个案答疑》进行界定。

  二、工作程序

  (一)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调查摸底;

  2.本人申请;

  3.村级初核并公示;

  4.乡级初审;

  5.市卫健委审核确认。

  (二)资格确认的基本程序、进度和要求

  1.调查摸底(11月15日前完成)

  各乡(镇、街道)和村(居)负责人口家庭工作的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2.本人申请(11月30日前完成)

  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户籍、婚育等相关资料,以及子女死亡或残疾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村级初核并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

  (1)村(居)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扶助对象逐一核实确认;

  (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按程序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退出报告单》,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街道);

  (4)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告知本人或家属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乡级初审(12月21日前完成)

  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5.市级审核确认(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

  (1)市卫生健康委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扶助对象名单。

  (2)2月28日前,市卫健委组织将确认的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人口统筹管理业务应用平台-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系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乡级社会事务办(中心)、计生协、村(居)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政策口径,从严从紧把握资格条件。

  (二)规范工作程序,从严把好“四关”。工作过程中要紧扣政策宣传、资格确认、责任明确和资金发放四个关键点,强化责任意识,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主管,谁负责”,规范工作程序,确保不漏不错。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创新宣传方式,不断提升群众的政策知晓度和满意率。


 

附件:1.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

2.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

3.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退出报告单

4.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

5.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