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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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502-0002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利化纤)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5〕5号
成文日期: 2025-02-10 发布日期: 2025-02-10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502-0002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利化纤)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5〕5号
成文日期: 2025-02-10
发布日期: 2025-02-10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利化纤)
发布时间:2025-02-10 10:56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宁国永利化纤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RLQRA45(1-1),法定代表人周利荣,地址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曹坊路。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在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外排口井窖内发现污水呈乳白色,并排放至厂外污水管网,经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出口、厂区内污水管网和厂区门口污水管网采样监测,结果显示COD数值分别为9.40*10³mg/L、8.60*10³mg/L、1.73*10³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350mg/L)25倍、23倍和4倍。经调查,你公司前期生产时生产废水存放于污水处理站收集池,但该污水处理站处理工序气浮池进水管道已破损,污泥压滤机不能正常使用,导致污水处理站不能正常处理生产废水,也未向我局进行报备。属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采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合法成立运营,彭*有为你公司职工,周利荣为你公司法人代表,宁国永利化纤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你公司涤纶纤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部分)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部分)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外排,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以及排放许可限值;

3.2024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井窖内有污水排放痕迹,现场采集水样三份;

4.2024年11月5日、6日、1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损坏时间及生产废水没有经处理外排以及外排的持续时间;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污水走向和水样采集点;

6.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损坏及采集水样的事实;

7.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2024宁环监字044号)1份,证明你公司采样废水COD值超标;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采样人员采样证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你公司2024年9月、10月的员工工资生产计件表,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状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五)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