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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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502-0002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洁城渣土)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5〕4号
成文日期: 2025-02-10 发布日期: 2025-02-10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502-0002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洁城渣土)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5〕4号
成文日期: 2025-02-10
发布日期: 2025-02-10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洁城渣土)
发布时间:2025-02-10 10:48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宁国市洁城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32278803XH,法定代表人何志豪,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仙霞镇仙霞村岩山四组7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4日,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但你公司原材料(砂土)露天堆放,围挡仅建设了一部分,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11月4日、11月6日、12月3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国市洁城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甘*宁、法定代表人何志豪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及整改的情况;

4.宁国市洁城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仙霞停车场风化层分拣去泥项目现状环境评估报告(节选)及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企业环保手续及严禁原材料露天堆放的管理要求等;

5.宁国市洁城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身份;

6.宁国市洁城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甘*宁、法定代表人何志豪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企业员工身份;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涉案企业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总经理甘*宁全权代表宁国市洁城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处理该案相关事宜;

9.宁国市砂石资源管理联席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项目情况;

10.《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宁)罚〔2024〕3号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

11.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信访来电登记表、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2024年4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市长热线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企业对周边居民、单位影响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文件复印件2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宁)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元整(¥326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10日